在刑事庭審中,不少被告人急于向法庭陳述冤屈、還原案件真相,卻常常被合議庭打斷,甚至被限制只能回答是或不是,這直接觸及了《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辯護原則。該原則源于憲法規定,其中“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被告人享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二是有權獲得律師或他人的幫助辯護,這是被告人的核心法定訴訟權利。
實踐中,多被告人的有組織犯罪案件庭審里,法官常因庭審壓力限制被告人發言,而被告人被長期羈押,面對決定自身自由的法庭,傾訴冤屈本就合情合理,這種隨意打斷發言的行為,本質上違背了法定辯護權。從律師角度來看,破解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做好庭前輔導,被告人缺乏庭審經驗、情緒高度緊張,完全自主發揮風險極大,且庭前輔導不能僅局限于一審開庭階段。 無論是二審不開庭時的法院提審、檢察階段的嫌疑人提審,還是批捕環節的法定提審,律師都要為當事人提供全流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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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庭前輔導中,律師需告知當事人庭審發言機會、表達技巧與應對方式,讓當事人發言緊扣辯護重點。實務中,多數被告人被法庭制止發言,都是因為庭前輔導不到位,導致表達混亂、毫無重點。在二審程序中,即便案件不開庭審理,法院也必須提審被告人,律師要指導當事人梳理提審表達邏輯,做好有效溝通。很多原本不開庭的二審案件,正是依靠律師申請與當事人提審時的精準表達相互配合,最終成功促成開庭。律師的核心職責,就是提前預判司法機關的辦案思路,通過專業輔導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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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辦理一起涉及數十名被告人的二審案件,考慮到開庭難度大,我指導當事人用十分鐘大白話講清冤屈,還結合詐騙專業問題設計了美團民宿排名的生活化案例,方便法官理解。當事人一審被判無期,原本準備了大量冗長材料,經輔導后僅用五分鐘就清晰表達核心觀點,成功讓法官理解案件模式,這一案例充分證明,專業的庭前輔導能讓辯護權從紙面落到實處。《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同時規定,相關機關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均需履行告知當事人委托律師的法定義務。隨著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的推進,從最初八個省市試點,到一審階段全面覆蓋,再到2022年啟動檢察機關階段全覆蓋試點,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復雜等情形,檢察機關階段也需落實辯護全覆蓋,這一制度變革也引發了不少刑事辯護律師的討論。
很多律師抱怨全覆蓋政策擠占了委托辯護市場,原本會委托律師的當事人選擇了法律援助律師,但從被告人角度來看,這一制度無疑是利好的,被告人擁有了自主選擇委托律師或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而在此前法律援助制度不夠完善的階段,很多當事人無法獲得專業辯護幫助,甚至在面臨人身自由被剝奪時無人為其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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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刑事辯護全覆蓋對青年律師而言也是重要的發展機遇,刑事辯護行業本無捷徑可走,腳踏實地鉆研業務、辦好每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成長路徑,全覆蓋政策讓青年律師有機會接觸大量刑事案件,即便為法律援助案件,只要認真辦理、用心維護當事人權益,積累的實務經驗與專業能力都會成為自身發展的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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