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一名老人劉某在河邊洗拖把時墜河,經人救起后不治身亡。隨后老人家屬將管理老人所墜河流的相關單位及街道告上法庭,索賠91萬余元,一審法院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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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老人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定,事發的2024年10月26日17時許,老人劉某行走至無錫市惠山區某街道一河道臺階上,隨后跌入河中,經人救起送醫,后不幸去世。公安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劉某肩扛拖把走向河道旁臺階,幾分鐘后有人發現劉某墜河,從河道對面向臺階處跑過來。此外當時天氣情況為下雨,路面潮濕。
老人劉某的家屬認為,案發河道臨近居民的生活區域和通行道路,對于居民正常的生活及出行構成了危險,管理部門負有警示義務和管理者責任,應確保河道公共安全,但相關單位未在河道四周設置任何警示標識或護欄,導致了劉某不慎跌入河中,最終死亡,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并索賠各項損失91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以及相關救援人員筆錄可認定劉某系下雨天至河邊洗拖把,后跌入河中導致死亡。劉某在河邊洗拖把時疏于對自身安全狀況的注意不慎落水,是其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
一審法院駁回了老人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隨后老人家屬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老人家屬上訴提出事發河段四周臺階未設護欄及防滑措施、存在垃圾未清理、警示標志不明顯、夜間無照明等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案發石階系從村內公共道路延伸至水邊的自然踏步,該類設施在沿河村落中普遍存在,是村民親水生活的歷史形成,將其完全封閉或全面改造,既超出河道管理者的法定職責,也與鄉村生活實際不相適應。關于臺階濕滑問題,事發當日為雨天,路面潮濕,此系自然天氣所致,非因管理者維護不當引發的特殊危險。關于照明問題,事發時間17時19分雖為傍晚,尚有自然光線,且河道沿岸并非市政道路,無強制性照明設施設置要求。綜上,難以認定相關管理單位對河道的管理行為存在過錯。
此外二審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雨天路面濕滑、河岸與水面落差、涉水活動的潛在危險應具有基本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其在不利天氣條件下接近水邊進行清洗活動,自身未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其落水并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該損害后果與相關部門對河道的管理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老人劉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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