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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迎來一個極具信號意義的時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作工作報告時,明確提及一起典型案例:兩名青年惡意“人肉開盒”,非法獲取并散布他人隱私信息,被依法定罪判刑。
這一寫入報告的案例,揭開了此前備受關注的虛擬偶像“開盒案”細節。就讀博士趙某與大三學生成某某,僅因不滿虛擬偶像的流量分配,便伙同境外人員非法獲取兩名配音演員的個人信息。他們在境外社交平臺建群,肆意發布被害人的行蹤軌跡、就醫記錄等核心隱私,導致被害人遭受線上線下雙重侵擾,均患上抑郁癥。更觸目驚心的是,該群組隨后發展成龐大的網絡暴力集散地,累計“開盒”受害者達三千余人,群組成員賬號累計超過3萬 。
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分別判處趙某、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茅仲華在接受采訪時指出,“開盒掛人”是傳統網絡暴力的“迭代升級”,涉及信息搜集、傳播、騷擾等多個鏈條,利用“手機墻”、AI偽造等新型手段加劇了隱蔽性 。此次寫入報告,標志著司法態度已從過去的專項整治,正式升級為對新型網絡暴力犯罪的常態化、專業化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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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的核心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這個罪名在實踐中有個別稱叫“網絡空間管理罪”。很多人誤以為只有直接動手“人肉”才算犯罪,但該法條打擊的是“組織平臺”與“發酵環境”。只要行為人設立群組、通訊渠道,目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如發布他人隱私、組織網暴),且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構成了該罪。
在本案中,趙某和成某某不僅僅是自己看了這些隱私信息,更在境外平臺設立群組,把被害人的行蹤、病歷當成“飼料”投喂給群里的3萬多個賬號。
根據兩高相關司法解釋,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群組賬號數累計達到3000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他們不僅超額達標,且通過這個群,間接導致三千多名無辜者被“開盒”。法院沒有選擇較輕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是選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實則是在打擊這種“聚眾施暴”的線上場所。
這警示所有人:在網絡上,如果你建了一個群,群里每天都在“掛人”、“開盒”,哪怕你本人沒去偷那些信息,作為群主和管理員,也需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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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肉開盒”寫入最高法報告,釋放的法治信號極其清晰:網絡暴力的治理已經邁過了“訴諸道德”和“專項整治”的階段,進入了“刑事嚴懲常態化”的新周期。
過去,有些人利用“法不責眾”的心理,躲在匿名ID背后肆意妄為。而趙某和成某某的案例證明,司法機關已經具備穿透網絡匿名面紗、梳理黑灰產業鏈、并對組織者進行精準打擊的能力。這不僅是給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對全社會的一堂法治公開課:當你把別人的隱私當成“娛樂的盒子”打開時,你為自己打開的,很可能是通往監獄的“鐵窗”。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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