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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徐某申請“追回賠償款后再退還”,保險公司要求“先退賠款再撤保”,雙方對履行順序存在實質分歧。
2.保險公司的回應構成新要約而非承諾,雙方合同關系未成立。
3.徐某要求退還保費差額的前提(撤銷出險)未成就,訴訟請求被駁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徐某為魯Ax×X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保險費665元。2021年7月27日13時38分許,馬甲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路42號門口,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時,與徐某駕駛的魯Ax×X號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甲無責任,事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勢以及財產損失;對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結 果確認為:徐某賠償馬甲醫療費、車輛維修費、衣服損失費等共計2000元。2021年7月27日14時38分許,徐某在事故現場向馬甲轉賬支付了2000元。2021年7月28日,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徐某支付了2000元(交通費200元、相關醫療費800元、電動車損失費1000元)。2022年8月18日, 徐某向某保險公司提出《撤保申請》,載明:申請人徐某要求撤銷2021年7月27日13時40分在濟南市市中區××路42號的事故中的出險;該次出險的賠償 款2000元已支付給事故對方馬甲,現申請人已向法院起訴,待賠償款返還后再退回某保險公司,請提供退款賬號,以便返還賠償款,撤銷此次出險。2022年8月22日,某保險公司作出《撤保意向證明及撤保須知》,載明同意徐某的撤保請求,但是須將賠款退回后,按放棄索賠自行協商處理,撤銷此次出險。
另查明,徐某在事故發生后,為魯A××X號車輛繼續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交納了2022年度的保險費950元、2023年度的保險費855元。徐某至今未向某保險公司退還該2000元。
【案件焦點】
徐某要求撤銷事故出險理賠結論并以此為由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續保費 差額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 八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 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典型意義】
1. 合同主要義務(如退還賠款)不宜作為生效條件,否則損害合同穩定性。
2. 生效條件的履行不確定性只能來源于合同當事人,不能依賴第三方(本案涉及向案外人馬甲追款)。
3. 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合同義務"與"生效條件"的邊界。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23)魯010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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