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蘇州一位孕婦陳女士的遭遇讓很多人看著都揪心。她去海馬體拍照,店員要求她換上一件很長的拖地長裙,說是為了出片效果。結果在她整理裙子的時候,店員把她坐著的化妝凳直接抽走了,她整個人摔倒在地。這可是個孕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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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陳女士提出8000元的賠償方案,包含醫療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海馬體的回應是:免除399元拍照費,再送一次同等價值拍攝,承擔已經產生的醫療費和誤工費。說難聽點,這跟打發叫花子差不多。涉事店員到現在連句道歉都沒有。
從法律上講,這個責任跑不掉。
《民法典》第1198條寫得清清楚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海馬體作為提供拍照服務的經營場所,對進店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這里有兩個過錯過不去。第一個,店員“要求”孕婦穿不合身的長裙——注意,是“要求”不是“建議”。這種拖地長裙對正常人都有絆倒風險,更別說一個孕婦。第二個,在顧客坐在凳子上整理衣物的時候,店員把凳子抽走了。這兩件事疊加在一起,直接導致摔倒,因果關系非常明確。
那商家賠多少才合理?
法律規定賠償要覆蓋這幾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還有精神損害賠償。
陳女士是孕婦,這里有個特殊問題:很多檢查沒法做。X光、CT這些有輻射的檢查對胎兒有風險,她只能做一些安全的檢查。這意味著有些傷情可能暫時查不出來,后期如果出現并發癥,還得繼續追責。商家的賠償方案只認“已產生的醫療費”,等于把這個風險甩給了受害者。
另外,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個孕婦被人從椅子上抽走凳子摔倒在地,那種驚恐、對胎兒的擔憂、之后幾個月的焦慮,不是399塊錢免單能抹平的。陳女士8000元的賠償訴求包含了精神損失費,從法律上看并不過分。
現在的情況是,商家把姿態做得很低,但誠意幾乎為零。道歉沒有,賠償方案像在談一單生意——免單、送券、報銷發票。問題是,這不是消費糾紛,這是人身侵權。建議海馬體想清楚一點:店里的地板擦得再干凈,也抵不過店員抽走顧客凳子那一瞬間帶來的風險。積極認錯、誠懇賠償,比什么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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