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受貴方委托,對廣東電視臺315晚會近期曝光的“網絡醫托”灰色產業鏈所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專項分析,并結合本團隊在醫療合規與民刑交叉領域的實務經驗,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與合規應對策略。本分析將嚴格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圍繞案件可能觸及的核心罪名與責任展開。
一、欺詐行為與詐騙罪的刑民邊界辨析
“網絡醫托”行為常以夸大療效、虛構專家、承諾包治等手段誘導患者消費,其行為外觀符合欺詐特征。然而,在刑法上認定構成詐騙罪,必須嚴格滿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核心在于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的精準界定。
首先,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是區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乃至行政違法的關鍵。司法實踐中的共識在于,如果涉事醫療機構客觀上提供了真實的、具備一定價值的醫療服務(如實際的診查、基礎的藥品或檢查),即便其宣傳存在夸大或不實,所收取的費用中也包含了對應的商品或服務對價。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更多是意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經營利潤,而非純粹無償占有他人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規制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騙取行為。因此,對于提供了部分真實醫療服務的“醫托”行為,更宜優先考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關于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關于虛假宣傳的規定進行規制,審慎啟動刑事追訴。
其次,在涉案數額的認定上,若進入刑事程序,詐騙金額的計算應當遵循客觀、公允的原則。即應從患者支付的總費用中,扣除醫療機構實際提供的、具有市場合理價格的藥品、耗材、檢查等成本。僅將純粹基于虛假宣傳而誘使患者支付的、超出合理對價部分的費用,或者完全虛構服務所對應的費用,認定為詐騙犯罪數額。這一計算方式直接影響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門檻以及最終的量刑幅度。
二、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與醫療準入紅線
“網絡醫托”產業鏈可能觸及的另一重要刑事風險是非法經營罪。該罪名的適用前提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對于不具備任何醫療資質的機構或個人,若其通過線上咨詢、問診等方式,直接對患者的病情進行診斷、并推薦或銷售治療方案、藥品,該行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診療活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改)》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因此,此類行為屬于明確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行醫,若情節嚴重,擾亂醫療市場秩序,完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評價,追究其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責任。
更為復雜的情形在于,若“醫托”機構僅作為信息引流中介,將患者介紹至具有合法資質的合作醫療機構。此時,對其定性需審慎。如果該中介行為本身是單純的商業推廣,且合作方資質真實有效,則主要面臨前述虛假宣傳的行政責任。然而,如果該中介與醫療機構合謀,通過偽造資質、虛構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非法醫療行為,或者其推廣行為本身(如非法從事醫療咨詢服務)被相關國家規定所明確禁止且情節嚴重,則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或單獨構成本罪。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行為是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會進行實質性判斷。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源頭打擊與證據要點
在“網絡醫托”的運作模式中,非法獲取、利用患者個人信息是實施精準營銷的基礎環節,這也成為當前執法司法機關打擊此類黑灰產最有效的切入點之一。
“網絡醫托”獲取信息的途徑通常具有非法性,如通過技術手段竊取、向不法分子購買、或從內部人員處非法收受孕檢報告、病歷資料等。這些行為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關于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買賣、提供他人個人信息的規定。當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或造成嚴重后果時,便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醫療健康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相關司法解釋設定了較低的入罪門檻,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此類信息五十條以上即可構成“情節嚴重”。這意味著,涉案人員極易達到刑事追訴標準,面臨嚴厲的刑罰。
在證據層面,公訴機關需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構建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信息獲取的非法途徑、信息的具體內容與數量、以及信息被用于“醫托”活動的事實。電子數據、資金往來記錄、內部通訊記錄等將成為關鍵證據。
四、虛假廣告行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風險轉化
“網絡醫托”必然伴隨大量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對此,法律責任呈現出行政與刑事的雙層次結構。
在行政責任層面,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進行查處,可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廣告主,即涉事醫療機構,依法應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若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將承擔連帶責任。
該行為的刑事風險在于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的“情節嚴重”是行政違法升格為刑事犯罪的關鍵節點。在實踐中,如果虛假廣告行為導致大量患者受騙、造成患者人身傷害(如延誤治療、病情惡化)或重大財產損失,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對廣告違法行為“穿透式”追責的監管趨勢。
五、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衍生法律責任
“網絡醫托”產業鏈不僅直接侵害患者權益,也構成了對合法醫療市場秩序的破壞,涉嫌不正當競爭。
其通過虛假宣傳、詆毀競爭對手(如貶低正規公立醫院)、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進行不正當攬客等行為,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九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此外,在推廣過程中惡意貶損其他醫療機構商譽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商業詆毀,侵犯了他人的法人名譽權。被侵權的合法醫療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關于過錯侵權責任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從監管角度看,這種利用灰色手段扭曲市場競爭、破壞資源配置的行為,極易引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高度關注,可能引發專項執法行動,形成行政處罰與民事索賠的雙重壓力。
六、對合規醫療主體的風險防范與應對建議
鑒于“網絡醫托”案件暴露出的復雜法律風險,合規醫療主體,特別是可能與第三方推廣機構合作的醫療機構,必須構建系統的風險防控體系。
第一,強化源頭合規,筑建“防火墻”。醫療機構在與任何線上推廣平臺、MCN機構或代言人合作前,必須實施嚴格的盡職調查與合規審查。合作合同須明確禁止合作方實施任何形式的欺詐、虛假宣傳、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及商業詆毀行為,并設定高額的違約賠償責任與單方解約權。內部應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或崗位,定期對合作方的推廣內容進行審核與監控。
第二,厘清刑民界限,主動化解風險。一旦因合作方行為牽連涉訴或調查,應迅速聘請專業律師團隊介入。律師工作的核心方向之一是致力于厘清行為的法律性質,積極論證案件尚不滿足相關罪名(如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主觀目的、客觀行為與危害結果等方面,全力爭取將案件導引至行政處罰或民事糾紛解決的軌道,避免刑事風險的傳導。
第三,注重證據管理,規范應對程序。日常經營中,應完整保存所有醫療服務合同、費用明細、病歷資料、宣傳審核記錄。面臨調查時,應立即啟動內部自查,在律師指導下依法封存、固定相關電子數據、財務賬冊、溝通記錄,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展現積極整改的態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2修正)》的相關精神,主動消除影響、減輕危害后果,是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
第四,樹立底線思維,嚴守個人信息保護紅線。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確保任何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均具有合法依據并獲得明確同意。嚴禁內部人員泄露或非法提供患者信息,杜絕從非法渠道購買“患者資源”。這是防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風險的根本。
綜上所述,廣東315晚會曝光的“網絡醫托”案件,是一起集民事侵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風險于一體的典型復合型案件。
來源:i醫健法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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