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近日,一篇名為《一個月被AI大廠投訴4次,我招誰惹誰了》的文章引發關注。一位在2015年注冊了微信公眾號“千問”的個人號主,在賬號停更近10年后,近期接連遭到5次侵權投訴,其中至少3次直接與阿里巴巴方面有關,但均被微信平臺駁回。
號主向新黃河記者表示:“如果我不發聲,賬號就不保了。”這起糾紛背后,呈現出AI大模型快速發展背景下,企業品牌維權與個人號主“在先使用權”之間的現實沖突。
十年老號頻遭投訴
號主稱“規避風險不發AI文章”
號主回憶稱,2015年初她注冊該賬號,并發布了23篇生活百科類文章,隨后因工作原因停更。新黃河記者翻閱該賬號2015年的歷史推文發現,其發布內容多為帶有【社會】【感情】【職場】【熱點】等標簽的泛生活類雜談,例如《好朋友之間是如何變淡的?》《如何評價2015年3月9日Apple春季發布會?》等。這些帶有早期自媒體特征的內容,與當前AI大模型技術并無直接關聯。
近年來,“千問”成為阿里AI大模型的重要品牌之一,該老賬號也因名稱重合被卷入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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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多次投訴均未獲得平臺支持,但持續的投訴仍對號主造成影響。她對新黃河記者表示:“我最大的擔心是對方反復投訴,萬一審核員手抖,我的賬號可能就沒了。”
在此背景下,號主在賬號使用上保持謹慎。對于部分網友提出的“發布AI內容進行回應”的建議,她予以拒絕:“如果發布AI相關內容,可能會被認定為存在關聯,從而帶來侵權風險。”
號主透露,截至發稿前,尚未有相關企業或機構就賬號收購、轉讓等事宜與其溝通。出于對賬號安全的考慮,她選擇公開發聲:“作為注冊10年的賬號,希望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投訴主體多次變更
平臺沿用既有審核規則
大廠的維權投訴路徑如何展開?號主向新黃河記者提供的微信后臺記錄顯示,從2025年11月13日至2026年2月4日,該賬號共遭遇5次“昵稱侵權”投訴,投訴主體亦發生變化。
其中,2025年11月13日和18日的兩次投訴主體為自然人“李**”,聯系方式為163郵箱。
2025年11月21日,第三次投訴主體變更為“杭州動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其唯一股東為優視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后者為阿里巴巴旗下公司。此次投訴所留郵箱后綴為“@alibaba-inc.com”。
同日及2026年2月4日的后續投訴中,投訴主體進一步變更為“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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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投訴,微信平臺的審核結論保持一致:“經平臺審核,根據本次投訴未能核實判斷被投訴內容侵權,對本次投訴暫不予支持。”
記者了解到,在未涉及明確業務混淆的情況下,平臺在此類命名爭議中通常仍參考“先注冊先使用”的基本規則進行判斷。
圍繞為何對一無業務重合的十年老號發起連續投訴等問題,新黃河記者向“千問App”官方發去了采訪詢問。截至發稿前,阿里官方并未給出正式回應。
品牌保護路徑引發討論
律師建議后續運營需防范越界風險
與此同時,圍繞企業在處理類似歷史重名問題時的路徑選擇,也出現了不同看法。有觀點認為,除通過侵權投訴維護權利外,通過市場化方式協商解決(如收購相關賬號或名稱資源),在部分情況下也是可行路徑之一。
對于網友提出的“高價轉讓”等建議,號主表示,其當前主要訴求仍是“保留賬號”。
針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廣東兆睿佳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張江多在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時表示,判斷公眾號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通常需要綜合考量使用時間、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可能導致公眾混淆等因素。本案中,號主在2015年即已注冊并使用相關名稱,時間早于阿里相關商標的申請注冊,屬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情形。
“該賬號歷史內容主要為生活類信息,未涉及商業化運作,也與相關AI產品的服務范圍存在明顯區隔。”張江多表示,在此情況下,一般不易認定構成侵權。
另一位有多年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經驗的律師向新黃河記者補充分析,該賬號目前不構成侵權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非商標性使用”。該律師指出:“這個公眾號發布的內容以生活百科為主,沒有明確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務,也未涉及明顯的商業推廣行為。”
此外,阿里目前注冊的“千問”商標主要集中在第9類(AI應用軟件)、第35類(廣告銷售)等類別,與該賬號既有內容領域不存在直接交叉。這也是平臺多次未支持相關投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于企業反復發起投訴的原因,上述律師認為,這更可能源于企業在品牌管理中的常規操作,而非針對單一賬號的個別行為。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知產團隊往往會對相關名稱進行統一排查,并通過既有渠道進行集中處理。
對于號主是否可以以“權利濫用”為由提起反訴,該律師表示,在實踐中存在較高門檻。“權利濫用通常需要證明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由于平臺未支持相關投訴,賬號本身并未受到封禁或直接處置,較難證明已產生具體損失。”因此,通過訴訟路徑獲得支持的難度較大。
不過,憑借“在先使用”保留賬號,并不意味著風險完全消除。兩位法律人士均提示,后續使用仍需保持邊界。
張江多認為,在先使用權通常限定在既有使用范圍內。由于號主并未持有“千問”相關注冊商標,其后續使用若明顯偏離原有內容方向,例如轉向AI相關領域并開展商業活動,可能增加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從而帶來侵權認定的不確定性。
在法律人士看來,對于此類互聯網環境中的命名沖突,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維權成本,也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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