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一場關于“強行侵權”的指控打破了音樂圈的平靜。音樂人李榮浩公開發(fā)文,控訴歌手單依純在前一天的深圳演唱會上,未經授權翻唱了他的代表作《李白》。
據李榮浩描述,單依純的團隊此前確實通過中國著作權協會及他的版權公司申請了授權,但他的公司已經通過郵件明確婉拒了。收到“不”字之后,單依純依然在28日的演唱會上唱了這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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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還透露,中國著作權協會后續(xù)可能會出具聲明,確認這是一種“強行侵權”。
這起事件之所以引人深思,是因為它并非簡單的“忘記授權”,而是發(fā)生在權利人已經明確說“不”之后。作為一名觀察者,我想拋開情緒,從法律邏輯層面拆解此案中兩個核心的法律爭議點。
商業(yè)演出中沒有“免死金牌”,拒絕就是紅線
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嚴格的今天,很多人已經知道在商業(yè)演出中翻唱需要授權。但這起案件的惡劣性在于,對方是在明知被拒絕的情況下強行進行的表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表演的權利。這意味著,要不要給別人唱,是權利人說了算的“私權”。
一旦未經許可進行商業(yè)表演,就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侵犯。侵權方需要承擔的后果不僅僅是道義上的譴責,更是實實在在的法律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侵權人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賠償金額通常參考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法定賠償標準。參考過往案例,曾有演唱會組織者因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被法院按照音著協的收費標準判決賠償十萬元以上;即使是公司年會這種內部活動,若涉及商業(yè)推廣或直播,賠償金額也可能達到數萬元。對于一場售票的商業(yè)演唱會,若最終進入訴訟程序,賠償金額恐怕不是一個小數目。
法律眼中的“改編”門檻很高,“換書皮”不算創(chuàng)新
事件中另一個極具戲劇性的點,是關于“改編”的爭議。單依純曾在《歌手》節(jié)目中演唱過一版《李白》,當時引發(fā)了網絡熱議。李榮浩在這次發(fā)文中也給出了他作為創(chuàng)作者的“專業(yè)評價”:從和弦到律動并無太大變化,只是把真鼓換成了電鼓,這就像“一本書換了個書皮”,本質沒變。
那么法律上怎么定義“改編”?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改編權指的是“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注意關鍵詞: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法律之所以把改編權和復制權分開,是為了保護那些在原作基礎上付出了創(chuàng)造性智力勞動、產生了新表達的成果。
如果僅僅是換了一種樂器音色,或者調整了極個別的節(jié)奏型,而沒有在旋律走向、和聲框架或歌詞內涵上注入具有識別度的新創(chuàng)作,這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改編”。正如相關法律分析指出,改編必須挪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同時又注入了新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如果聽眾一聽就知道是《李白》,且核心旋律沒有絲毫改變,那這就更接近復制和表演,而非改編。李榮浩所說的“換書皮”雖然是個比喻,但在法律邏輯上確實擊中了要害:外在的包裝改變,掩蓋不了內在核心表達的雷同。
這件事給我們提了個醒:在音樂行業(yè),不是唱得不一樣就叫改編,法律保護的是有價值的智力勞動。權利人的授權是商業(yè)使用的前提,這一底線不容試探。對于公眾而言,這也是一次厘清“改編權”與“表演權”邊界的普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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