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個以為“金額不大就沒事”的董事長
某上市公司實控人周某,在公司年報中虛增利潤800萬元。他仔細算了算:公司當期披露利潤總額3億元,虛增比例僅2.67%,遠未達到30%的刑事立案標準。他以為,這是“安全操作”。
半年后,他被刑事立案。
周某不解:2.67%遠低于30%,為什么還構成犯罪?
答案在于:他忽略了違規(guī)披露罪的另一條入罪路徑——重大事項隱瞞。 他虛增的800萬元利潤,是通過虛構一筆關聯(lián)交易實現(xiàn)的。而這筆關聯(lián)交易,涉及的是公司與實控人關聯(lián)方之間的利益輸送,屬于《證券法》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
法院認定:該信息雖金額占比不大,但屬于“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其虛假陳述已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所有實控人都必須理解的概念:“重大性”的認定,從來不只是“比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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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性”的雙軌認定標準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六條,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包含兩條并行的路徑:
(一)路徑一:財務數(shù)據造假的比例標準
虛增、虛減資產、營業(yè)收入、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總額30%以上,即構成犯罪。
這是最直觀、最容易理解的路徑。 許多實控人對違規(guī)披露罪的認知,就停留在這個層面——只要把虛增比例控制在30%以下,就是安全的。
(二)路徑二:重大事項隱瞞的實質標準
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lián)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shù)額連續(xù)十二個月累計達到最近一期披露凈資產的50%以上,或者導致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即構成犯罪。
這是容易被忽略、卻更危險的路徑。 因為“重大事項”的認定,涉及一個更復雜的問題:什么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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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性”的司法認定:從形式到實質的演進
(一)形式標準:以《證券法》列舉為準
《證券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明確列舉了“重大事件”的范圍,包括: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
公司發(fā)生重大債務、重大虧損;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發(fā)生變動;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持股情況發(fā)生較大變化;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董監(jiān)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
如果信息屬于上述列舉范圍,通常直接被認定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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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質標準:以投資者決策影響為準
但司法實踐的演進在于:“重大性”的認定,已經從“形式列舉”向“實質影響”演進。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虛假陳述內容屬于《證券法》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屬于監(jiān)管部門規(guī)章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項,或者虛假陳述導致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的明顯變化,均應認定為具有“重大性”。
這意味著:即使信息不在法定列舉范圍內,只要其對投資者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就可能被認定為“重大”。
(三)最高檢指導案例的啟示
在最高檢第五十五批指導性案例中,檢例第220號(某公司“扇貝跑路”案)明確:對于涉及公司核心資產狀況的信息,即使金額占比不大,也可能被認定為“重大”。
該案中,公司通過修改采捕面積虛減成本,雖然虛增利潤占比較高,但法院特別強調:信息是否重大,不僅要看金額比例,還要看其對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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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易被認定為“重大”的四類“小事項”
基于司法實踐,以下四類“小事項”極易被認定為具有“重大性”:
(一)涉及實控人自身的負面信息
如實控人涉及重大訴訟、被采取強制措施、股權被凍結等。這些信息雖不直接影響當期利潤,但直接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信任基礎。
典型案例:某公司實控人因個人債務被起訴,股權被司法凍結,公司未及時披露。雖然該事項金額占比不大,但法院認定:實控人股權凍結直接影響公司控制權的穩(wěn)定性,屬于“重大事件”。
(二)涉及關聯(lián)交易的異常信息
如與實控人關聯(lián)方之間發(fā)生的、定價明顯不公允的交易。這些信息雖單筆金額不大,但可能揭示利益輸送的“冰山一角”。
典型案例:周某案中,虛增利潤僅800萬元、占比2.67%,但因該利潤來源于不公允的關聯(lián)交易,法院認定其屬于“重大事件”。
(三)涉及核心資產的變化信息
如核心子公司股權轉讓、核心知識產權質押、核心資產被查封等。這些信息直接關系公司“家底”,金額再小也可能被認定為重大。
(四)涉及行業(yè)政策風險的敏感信息
如公司主營業(yè)務涉及的政策發(fā)生重大調整、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出現(xiàn)重大異常等。這些信息雖不直接反映在報表中,但對公司未來經營具有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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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性”認定的司法審查要點
在違規(guī)披露案件中,司法機關會從以下維度審查信息的“重大性”:
(一)信息性質:是否屬于法定重大事件?
首先審查信息是否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列舉的范圍。如果是,通常直接認定為重大。
(二)信息影響:是否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
如果不在法定范圍,則審查信息是否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實質影響。司法機關會參考:
信息發(fā)布后的股價反應;
專業(yè)投資機構的分析判斷;
同行業(yè)公司的披露實踐。
(三)信息金額:是否達到披露標準?
對于需要“累計計算”的重大事項,審查其金額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如擔保累計達凈資產50%)。但金額本身不是唯一的判斷依據。
(四)信息與股價的關聯(lián):是否引發(fā)明顯變化?
如果信息發(fā)布后引發(fā)股價、交易量的明顯變化,通常反證了信息的“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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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實控人的三點警示
(一)不要只盯著“30%”
30%的比例標準雖然直觀,但絕不是唯一的紅線。對于涉及實控人自身、涉及核心資產、涉及關聯(lián)交易的信息,哪怕金額再小,也要審慎評估是否應當披露。
(二)不要低估“累計計算”的威力
訴訟、擔保、關聯(lián)交易的累計計算規(guī)則,可能讓您以為的“小事項”在不知不覺中跨越50%的紅線。建立動態(tài)監(jiān)控臺賬,是規(guī)避這一風險的必要手段。
(三)不要試圖用“比例不高”解釋一切
在案發(fā)后,試圖用“虛增比例不高”來辯解,往往難以被采信。司法機關會問:如果比例不高,您為什么要造假?如果比例不高,您為什么隱瞞?這些問題往往難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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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視角】如何識別“重大性”的隱形紅線
在辦理大量違規(guī)披露案件后,我們深刻體會到:“重大性”認定的最大風險,不在于那些顯而易見的“大事項”,而在于那些看似不起眼、實則敏感的“小事項”。
我們團隊在為客戶提供信息披露合規(guī)服務時,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幫助識別這些“隱形紅線”:
重大事項識別:審查公司日常經營中產生的各類信息,識別其中哪些可能被認定為“重大”;
累計監(jiān)控臺賬:建立訴訟、擔保、關聯(lián)交易的動態(tài)累計臺賬,實時監(jiān)控是否逼近50%紅線;
披露邊界咨詢:對存疑的披露事項,提供專業(yè)法律意見,明確“披露或不披露”的法律后果;
危機應對預案:當問題發(fā)生時,協(xié)助制定應對策略,包括是否補充披露、如何回應監(jiān)管問詢。
需要強調的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當您猶豫“這個信息要不要披露”時,不妨問自己:如果我是投資者,我希望知道這個信息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它就是“重大”的。
如果您對重大事項的披露邊界存在疑問,歡迎與我們聯(lián)系,獲取團隊編寫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指引》。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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