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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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那么,不服二審管轄權裁定能否再審?應該依據哪一條再審理由?
最高院在多個案例有不同意見:
一、支持案例
管轄錯誤實質是適用法律的錯誤,當事人可依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對管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案例一最高院《鞍山龍之夢長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遼寧金帝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4)
裁判要旨:雖然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此前法律條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刪除,但因管轄錯誤實質是適用法律的錯誤,因此,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當事人仍可據此規定對管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況且民事訴訟法并未明文禁止對管轄裁定申請再審。因此,本案再審申請人龍之夢長峰公司對本案二審管轄裁定提出再審申請,本院受理并無不當。
案例二最高院《沈陽卡斯特金屬材料發展有限公司與自貢長征機床銷售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13)
裁判要旨:當事人如果認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錯誤而申請再審,應當認為該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符合“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情形。
二、不支持案例
當事人對發生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并不屬于申請再審范圍。
案例一最高院《江西宏振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海南三和駿業建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2015)
裁判要旨:管轄權問題已經一審和二審程序審查,當事人的異議權已得到保障,從程序穩定性和訴訟效率角度出發,若對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將嚴重拖延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只有兩類,即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對于其他裁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
案例二《易新建訴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5)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是針對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未造成影響。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申請再審予以救濟。對于不服法院裁定的申請再審問題,2015年2月4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由此可見,當事人對發生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并不屬于申請再審范圍。
周軍律師提醒,目前時間在后的最高院判例并不支持對管轄權裁定的再審申請,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有異議,可以針對實體問題申請再審,而非管轄異議。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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