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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閔行法院發布懸賞公告↓
01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馬國妹與被執行人陶增興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陶增興未履行(2023)滬0112民初52413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尚未履行金額為279,655.8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申請執行人馬國妹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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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陶增興,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鎮西路10號,身份證號碼:31010419560107****。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10%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個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3793,聯系人:孟婷婷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02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立園與被執行人邵榮夫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滬0112民初14645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告邵榮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李立園借款本金1,061,391.64元并支付以未償還的借款本金1,061,391.64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計算的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該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執行人邵榮夫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李立園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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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邵榮夫,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瀝海街道華東村邵家227號,身份證號碼:33062219630519****。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8%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8%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923,聯系人:陳聲雷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03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郭躍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滬0112民初47817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一、被告郭躍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二、被告郭躍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50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計算的利息。因被執行人郭躍華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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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郭躍華,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市浬浦鎮小兼溪村兆子畈20號,身份證號碼:3306251960011****。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20%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20%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5761,聯系人:董莉平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04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顧衛成與被執行人王東洲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一案中,被執行人王東洲未能履行(2021)滬0112民特621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東洲應支付37,5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申請執行人顧衛成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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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王東洲,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潁上縣十八里鋪鎮村王莊11號,身份證號碼:34122619660902****。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8%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8%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911,聯系人:解建偉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05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肖寶英與被執行人薛成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薛成宇未能履行(2024)滬0112民初4551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薛成宇應履行金額為返還肖寶英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以1,000,000元為基數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2%計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付),并償付肖寶英律師費損失20,000元、財產保全費損失5,000元、保全保險費損失1,710元,同時負擔案件受理費7,290.19元。經申請執行人肖寶英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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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薛成宇,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機場鎮航城三路288弄97號3-4層,身份證號碼:37061319781026****。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8年2月29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912,聯系人:張桐琿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06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富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冠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上海冠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24)滬0112民初5089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即上海冠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富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服務費215,40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4,531元、財產保全費1,597元。經申請執行人上海富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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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上海冠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廟涇路66號N159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洋,身份證號碼:34122219751205****。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8%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8%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913,聯系人:顧艷陽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07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時澤寶與被執行人孫玉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孫玉亭未能履行(2025)滬0112民初1276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孫玉亭應履行金額1,596,518.3元。經申請執行人時澤寶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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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孫玉亭,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衛星村王巷2號,身份證號碼:31022919830114****。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10%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7日至2027年2月26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761,聯系人:陳杰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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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08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軒坤與被執行人余珊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余珊未能履行(2025)滬0112民初1794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余珊應支付人民幣47,830元及利息。經申請執行人張軒坤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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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余珊,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廬江縣廬城鎮軍二東路觀塘巷9號2室,身份證號碼:34262219881018****。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6%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6%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6日至 2027年2月25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761,聯系人:陳杰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09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百協中聞置地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孜勝實業有限公司、溫大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上海孜勝實業有限公司、溫大雄未履行(2022)滬0112民初36789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上海百協中聞置地發展有限公司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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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溫大雄,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柏洋鄉黃土丘村后洋11號。
被執行人:上海孜勝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金海公路6055號28幢1層。
凡知曉上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經法院核實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給申請執行人的,懸賞金額按照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給予支付。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個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1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781,聯系人:湯嵐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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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10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尹彥姝與被執行人欒俊杰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欒俊杰未能履行(2025)滬0112民初1100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欒俊杰應履行208,000元及以208,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1%為標準計算的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2,210元。經申請執行人尹彥姝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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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欒俊杰,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濰坊市高密市密水大街1199號湖光金色9棟樓2單元501,身份證號碼:370785198810150****。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下落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8%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8%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913,聯系人:顧艷陽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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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11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董學霖與被執行人詹葉華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滬0112民初3146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告詹葉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董學霖50萬元。因被執行人詹葉華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董學霖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發布公告并公開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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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詹葉華,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萬源路580弄6號1104室,身份證號碼:35072219870411****。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有關人員提供了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經查證真實有效并經本院實際執行到位,使申請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按執行到位款項的20%支付賞金;
二、雖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但提供有效的被執行人下落線索,并最終對被執行人成功實施司法拘留強制措施或因此促使被執行人全部或部分履行義務的,申請人承諾支付人民幣20,000元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或組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將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期限:自懸賞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間本案執行完畢的,自動失效。
線索提供電話:
021-64120000*4923,聯系人:陳聲雷
線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雅致路99號)
(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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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編輯:方佳璐
審核:王婷婷 石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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