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替男友代簽《合作投資協議書》,竟為自己招來一紙訴狀,背負上20萬元的債務。今天,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決該女子谷某返還他人20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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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22年9月,谷某應男友魏某請求,與羅先生簽訂《合作投資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出資91萬元收購債權,其中羅先生出資20萬元,收益共享,并以谷某名義辦理了債權購買事宜。協議簽訂后,羅先生分兩次將20萬元轉入谷某銀行賬戶。然而一個月后,羅先生發現約定的債權收購沒有實際開展,錢被挪作他用。多次催要無果后,羅先生將谷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2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協議屬于自愿簽訂,內容合法有效。谷某雖然主張“代簽免責”,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羅先生簽約時知曉實際合約人為魏某,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谷某不擔責”的約定,其辯稱不能對抗書面合同的法律效力。最終,法院判決谷某返還羅先生20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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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情感關系不是法律責任的“擋箭牌”。戀愛或日常交往中,切莫因一時情分輕易替他人代簽合同、代為借款、出借賬戶或代收大額款項。簽名前務必審慎閱讀文書內容,明確權利義務;若已陷入類似糾紛,需注意留存證據,通過法律途徑向實際用款人追償。
洞察新聞記者:孫大 康
編輯:佳洛
統籌: 岳翔、李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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