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新理財”即可關注!
一、增值稅政策
【問題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未采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可憑哪幾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用于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二、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問題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號)中的“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還是9月起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上述所稱“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是指納稅人自2025年9月起,若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即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5】我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完成2025年8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且符合2025年國家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請問應如何申請留抵退稅?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問題6】我公司屬于7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請問是否可以選擇按照其他納稅人留抵退稅政策申請退稅?
答:不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除制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含1億元),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若你公司屬于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應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不適用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問題7】我公司屬于7號公告規定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請問可以適用哪些留抵退稅政策?
答: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除制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含1億元),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你公司屬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應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若你公司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可以按照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8】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納稅申報后,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若9月份未申請留抵退稅,請問我公司在2025年10月及以后,還能按照9月份的資格申請退稅嗎?
答:按照7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按照上述規定,若你公司選擇在2025年10月及以后申請留抵退稅,應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根據最新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
【問題9】我公司在提交留抵退稅申請時,滿足“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要求,且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但在退稅審核期間,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評估調整、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不再滿足“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要求,請問是否還可以繼續辦理留抵退稅?
答: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
按照20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按照上述規定,以你公司在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情況確定是否滿足“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要求。
若符合要求,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等原因導致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不再滿足“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要求的,仍可以按規定繼續辦理留抵退稅,但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時,需要按照20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問題10】我公司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已在2022年4月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100萬元。若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的留抵退稅政策,請問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應為0元還是100萬元?
答: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7號公告第七條規定,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
【問題11】我公司若想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12】2025年國家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中,關于“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規定,是按照相關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還是認定時間進行計算?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規定,應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間確定是否滿36個月。
【問題13】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中,關于“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規定,是按照相關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還是認定時間進行計算?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應按照稅務機關處罰時間確定是否滿36個月。
【問題14】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企業。在2019年3月申報了增值稅即征即退銷售額,并在2019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稅款,后來因公司產品結構發生調整,未再發生即征即退業務。請問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這項留抵退稅條件?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及其他留抵退稅條件。
上述規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稅款所屬期的概念。因此,對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業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請或者獲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的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屬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你公司同時還符合其他留抵退稅條件,可以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問題15】根據2025年國家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適用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需滿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條件。請問其中“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該如何理解?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即: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問題16】我公司既從事制造業業務,也存在“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等其他行業業務。請問在判斷是否屬于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時,是否要求“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中某一個行業業務的銷售額比重超過50%?
答:按照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等4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若你公司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比重來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不要求其中某一個行業業務的銷售額比重超過50%。
【問題17】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中,如何理解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界定標準中“同一計算期間內已經參與比重計算的預收款,不得重復參與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這一規定?
答:按照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同一計算期間內已經參與比重計算的預收款,不得重復參與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預收款是指采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到的款項。
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銷售額1000萬元、采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收到的預收款400萬元(其中,同一計算期間內收到的預收款轉化形成增值稅銷售額200萬元),此外還發生其他業務取得的增值稅銷售額600萬元。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為67%【=(1000+400-200)÷(1000+400-200+600)×100%】,比重超過50%,因此該納稅人屬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
【問題18】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條件,請問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業務應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等;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前的金額確定。若你公司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業務以差額前的金額確定。
【問題19】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我公司在判斷是否屬于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或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時,以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有關經營情況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有關經營情況確定。請問7號公告“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中“滿3個月”的期間是否需要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之內?
答:需要。按照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等4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同一計算期間內已經參與比重計算的預收款,不得重復參與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預收款是指采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到的款項。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其中“滿3個月”的期間需要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之內。
【問題20】我公司滿足7號公告規定的其他納稅人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條件,2025年9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2000萬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1000萬元,進項構成比例90%,請問我公司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按照7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8370萬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
【問題21】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500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3000萬元,其余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答:不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七條規定,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一)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三)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若你公司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條件,則應就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5000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題22】2025年9月我公司有一筆待稅務機關審核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同時也有增值稅欠稅等欠繳稅費,請問應如何確定經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答:經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指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允許退還但尚未退還給納稅人的留抵稅額。對于存在增值稅欠稅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20號)的規定,以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增值稅欠稅,包括增值稅欠稅及相應滯納金。
【問題23】20號公告中規定的增值稅欠稅,是否包括滯納金?
答:按照20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上述增值稅欠稅,包括增值稅欠稅及相應滯納金。
【問題24】7號公告出臺后,留抵退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需同時滿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其他留抵退稅條件。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或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選擇一次性將已取得的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另一類退稅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留抵退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問題25】我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將2019年4月以來享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請問9月1日留抵退稅新政實施后,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你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將2019年4月以來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自2025年9月1日起,你公司可以按照7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26】我公司是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曾于2024年10月辦理留抵退稅并獲得退稅50萬元,后又于2025年1月將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7號公告發布后,我公司計劃于9月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請問是否可以就2025年2月至8月的增值稅應稅交易,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答:不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第十一條明確,7號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已于2025年1月將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可以就2025年9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不得就2025年2月至8月的增值稅應稅交易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問題27】我公司于2025年8月將2019年4月以來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全部繳回。在2025年9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發現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未能適用留抵退稅政策。請問是否還能繼續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你公司在一次性全部繳回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后未適用留抵退稅政策,不屬于7號公告規定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的情形。因此你公司仍可按規定繼續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問題28】我公司于2025年9月將2019年4月以來已退還的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且不屬于“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的情形。請問我公司自何時起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于2025年9月將2019年4月以來已退還的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可以就2025年9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問題29】我公司于2025年9月將2019年4月以來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且不屬于“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的情形。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25年10月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答: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于2025年9月將2019年4月以來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在2025年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可以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30】我公司按照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申請留抵退稅,稅務機關于2025年9月核準留抵退稅。請問應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按照20號公告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問題31】我公司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于2025年9月一次性全額繳回留抵退稅款。稅務機關于2025年9月向我公司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請問應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按照20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按照規定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并可以繼續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應在一次性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以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32】我公司于2025年9月經稅務機關核準取得留抵退稅款,當月經自查發現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請問應在何時繳回留抵退稅款?
答:按照7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退稅款后,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當在下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于2025年9月經自查發現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應于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問題33】請問對于新政策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未辦結的留抵退稅申請,應當如何處理?
答:按照7號公告第十一條規定,7號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理完畢的留抵退稅申請,仍按原規定辦理。
【問題34】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條件,但根據公司經營情況預計留抵稅額將很快消化,暫無申請退稅的意愿,請問是否可以將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答:按照7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因此,你公司既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選擇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三、出口退稅政策
【問題35】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答: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2020年3月20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5號)規定,瓷質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率提高至13%,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9%、6%、0%四檔。
【問題36】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問題37】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問題38】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征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報關出口,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2019年6月30日后,統一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問題39】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如何確定?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問題40】E公司向境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適用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后該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的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其他退稅率未作調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E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適用稅率及退稅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后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仍為6%,退稅率不作調整。
【問題41】如何確定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四、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政策
【問題42】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娛公司,準備在境外舉辦文化演出,關注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請問,我是否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答: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針對的是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事項,而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是按照消費地征稅的基本原則確定的增值稅制度安排,與零稅率一樣,不屬于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范疇。
因此,你公司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務,適用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仍應按照2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
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問題43】什么是離境退稅政策?
答: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問題44】哪些地區可以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答: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后,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2026年1月,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共有35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云南、陜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浙江、寧波、吉林、大連、湖北、貴州、內蒙古、山西、青海。
【問題45】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并為海關、稅務監管提供相關條件;
(二)該地區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確保本地區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
(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問題46】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如何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答:符合《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地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后該地區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問題47】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200元人民幣;
(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問題48】境外旅客如何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具體來說:
(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
(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問題49】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離境退稅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問題50】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游玩,假定該旅客5月2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蠶絲睡衣,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該旅客擬于7月10日從上海離境,其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能否在上海辦理離境退稅?
答:該旅客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可以在上海辦理離境退稅。按照離境退稅政策,境外旅客在全國任意退稅商店購物后,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任意地區離境口岸離境,只要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均可辦理離境退稅。在本例中,北京、上海均為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因此,該旅客離境時,其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可以在上海離境口岸辦理離境退稅。
【問題51】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來到我國。當日,該旅客在江西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3%,價稅合計565元。2019年4月5日,該旅客從江西離境。經審核,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退稅額62.15元。退稅代理機構能否根據旅客意愿采用現金方式為旅客辦理退稅?
答: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退稅支付方式包括現金和銀行轉賬兩種。退稅金額未超過2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退稅代理機構采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退稅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旅客意愿采用現金方式辦理退稅。
【問題52】退稅商店在為境外旅客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需要在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哪些信息?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退稅商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要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在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以及其上標注或能夠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信息以及對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號碼。
【問題53】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游玩。4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3%,價稅合計4520元。4月5日,該旅客將旗袍作為禮物送給了中國好友。2019年4月6日該旅客從北京離境。該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購買的旗袍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請離境退稅的必要條件。
本例中該旅客已將購買的旗袍贈予中國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因此該旅客不能就其購買的旗袍申請離境退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牧魚
《新理財》2026年重點選題征文活動開啟啦!
(點擊海報可直接參與)
交流、合作、投稿、版權,請加微信:cfo920
聲明:“新理財”微信公號所刊載文章、圖片等,屬于相關權利人所有,若因客觀原因存在使用不當的情況,敬請與我們聯系及時依法刪除或修改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