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取保候審后是否一定會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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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審是首先要爭取的目標。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但是,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案件就完結了。有些當事人會覺得,取保候審后就沒事了,就算會判刑最終也是適用緩刑。雖然,有大多數(shù)情況下,取保候審后最終都會適用緩刑,但并不代表取保候審就一定會適用緩刑。如果覺得取保候審后最終也會適用緩刑,就不管不顧了,卻因錯失重要時機最終被判處實刑,那就得不償失了。以下案例僅供參考。
審理法院:柳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簡要信息:被告人黃某某,男,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3年3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審,于2023年10月9日被柳州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1.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之間,柳州市A廠的實際控制人黃某某在明知沒有真實貨物往來的情況下,通過與事先約定好的廣西B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某某(另案處理)商量,廖某某在收取百分之十左右開票費用后,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公對公賬面轉賬,再利用私人賬戶進行資金回流的方式,從而完成虛開操作,廣西B有限公司向柳州市A廠虛開17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金額1443090.88元,稅額合計198244.62元,價稅合計1641335.50元。
2023年3月9日,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黃某某于次日到柳州市公安局XA分局配合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其虛開發(fā)票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柳州市A廠于2022年7月21日補繳增值稅10000元。
2.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繳部分稅款等情節(jié),建議本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3.辯護意見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4.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沒有實際業(yè)務,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補繳部分稅款挽回部分國家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5.稅與罰短評
案例中,當事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取保候審,而且當事人還具有自首、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虛開的稅額僅有198244.62元,最終卻被判處實刑。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這個案件虛開稅額并不大,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愿意認罪認罰,而且也補繳了稅款,是有可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的。例如:
南寧市西某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向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一案,南寧A軟件有限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向某某與他人商定,讓他人開具1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稅款294971.75元。該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向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案發(fā)后如實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向某某不起訴。
就算不能爭取到相對不起訴的結果,那最終也是適用緩刑的。但是,該案當事人最終卻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沒有適用緩刑。
所以說,并不是說取保候審之后就一定會適用緩刑。相反地,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逮捕后,并不是說就一定會判處實刑。對于符合緩刑條件的,即使判決前是被羈押的,也可以適用緩刑。例如:
哈爾濱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趙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一案,趙某甲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18日被批準逮捕。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趙某甲系主犯,應依法對其處罰。趙某甲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趙某甲家屬代其繳納了違法所得,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從輕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最終判決:被告人趙某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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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虛開發(fā)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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