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請病假必須提供三甲醫院的病假單,合法嗎?
「法律解答」
關于這個問題筆者在《》一文中已經有了明確的闡述:
人生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也是很著急的事情。倘若病情得到及時救治與控制,能夠有效緩解疼痛,若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就可能惡化。病毒這種東西,經歷過疫情的人們都清楚,變化非常大,情況緊急甚至會要了命。
法律不強人所難。因此只要是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就是有效的。用人單位做出的上述規定沒有考慮到病情的基本特征:急迫性、亟需性和必要性。故而用人單位作出的該規定無效。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有權自主制定請假制度,但該權利的行使有其邊界。本案中,考慮到醫療成本、就醫便利等因素,鄭某提供真實有效的三乙醫院病假證明并申請病假,但某科技公司過分強調病假申請條件,堅持要求鄭某提供三甲醫院病假證明,未考慮鄭某當時緊急就醫的特殊性,不符合實際情況,其以鄭某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故仲裁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例來源: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2024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由此可見,法律并不否定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病假所需證明材料及審批流程,以防止惡意利用病假制度虛開病假單或者“沒病裝病”“小病大養”等泡病假的情形發生。但是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考慮實際客觀情況,避免加重勞動者的義務,應當結合勞動者的病情、就診醫院醫療水平、就醫方便程度、經濟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勞動者病假申請的正當性,以避免濫用權利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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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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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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