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5.11億元的罰金從何而來?
2026年初,余韓因操縱博士眼鏡股價,被證監會“沒一罰一”合計罰沒超10億元。其中,違法所得被認定為5.11億元——這一數字,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2025年審結的徐雄案中,其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7億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1.7億元罰金,依據又是什么?
答案在于:操縱市場案件的罰金,以違法所得為計算基數。違法所得認定的多寡,直接決定罰金的高低。
然而,違法所得的計算并非簡單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從計算起點到終點,從“獲利型”到“避損型”,從實際收益到虛擬收益,每一個技術細節的差異,都可能帶來數以億計的罰金變化。
這一定義包含兩個維度:
- 獲利型違法所得:通過操縱行為獲取的非法利益;
- 避損型違法所得:通過操縱行為避免的損失(如提前賣出規避股價下跌)。
(二)入罪門檻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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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違法所得數額不僅決定罰金多少,還直接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二、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三大核心爭議
(一)計算方法的分歧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予以明確,實踐中存在“獲利數額說”和“全部所得說”之爭,以及“實際收益法”和“虛擬收益法”等不同計算標準。
證監會2007年印發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已廢止,但仍具參考價值)曾提出計算公式:
違法所得=終點日持有證券的市值+累計賣出金額+累計派現金額-累計買入金額-配股金額-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指已向國家交納的稅費、向證券公司交付的交易傭金、登記過戶費、交易中其他合理的手續費等)
2017年,證監會內部《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沿用了類似計算方式:盈利金額=對應賣出金額+對應余股市值+對應派息金額-期間買入金額-對應配股金額-交易稅費。
(二)計算起點的認定
傳統操縱市場案件一般以操縱行為發生為計算起點,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的建倉時點。盡管行為人可能在此之前已與他人謀劃操縱方案、進行場內外配資或借取了一批證券賬戶,但因上述行為未對二級市場產生任何實質影響,故一般不作為計算起點。
(三)計算終點的爭議
爭議最大的是計算終點。《認定指引》曾規定“以操縱行為終止、操縱影響消除、行政調查終結或其他適當時點為終點”。這一模糊規定導致實踐中標準不一:
操縱行為終止作為終點是否合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清倉,以此計算獲利真實可靠;但如果未清倉,以清倉時點為終點則可能無法客觀反映違法所得。
操縱影響消除作為終點是否合理?——操縱影響的消除與違法所得認定不具有必然聯系,且難以在實踐中明確具體標準。
行政調查終結作為終點是否合理?——調查終結時點與違法所得認定不必然聯系,若以此為終點,意味著違法所得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執法部門的辦案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暨某明等操縱證券市場、洗錢案”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計算本罪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獲利數額標準,即操縱證券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買入證券金額、交易稅費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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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賬面浮盈”是否計入違法所得?
這是操縱市場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答案是:計入。
在余韓案中,違法所得5.11億元的認定,不僅包括已套現的獲利,還包括操縱期間股價上漲帶來的賬面浮盈。這意味著,即便您尚未賣出股票、尚未“落袋為安”,只要操縱行為導致賬面浮盈,該部分也可能被計入違法所得。
這一計算邏輯的法理基礎是:違法所得的本質是“因不法行為獲得的利益”,而非“實際到手的現金”。賬面浮盈雖未變現,但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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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損型”違法所得的認定
除了通過拉抬股價獲利,操縱市場還可以通過打壓股價“避損”——如在利空消息發布前提前賣出,規避股價下跌帶來的損失。
“避損型”違法所得的認定規則是:以規避的損失額為違法所得。例如,如果某股票因利空消息本應下跌30%,但行為人通過操縱提前賣出,規避了1000萬元損失,這1000萬元即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五、違法所得認定的辯護空間
在操縱市場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計算往往存在巨大爭議,這也為辯護留下了空間。
(一)質疑計算方法的合理性
可以論證:涉案交易是否全部屬于操縱行為?是否應當剔除正常交易部分的收益?是否應當扣除與操縱無關的股價上漲因素?
(二)質疑計算終點的選擇
可以論證:以“操縱行為終止”還是“行政調查終結”作為計算終點更為合理?不同終點的選擇,可能導致違法所得數額的顯著差異。
(三)質疑“避損”的因果關系
可以論證:股價下跌是否完全由利空消息導致?是否存在其他市場因素?行為人規避的損失是否與操縱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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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實控人的三點核心警示
(一)違法所得的計算,遠比您想象的復雜
許多實控人以為,違法所得就是“賺了多少錢”。但實際上,違法所得的計算涉及起點、終點、方法、范圍等一系列技術問題。一次操縱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獲利型”與“避損型”并存;賬面浮盈,可能被計入違法所得;交易稅費的扣除、配股金額的處理,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數字。
(二)違法所得直接決定罰金數額
根據證券法,操縱市場可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違法所得被認定為5.11億元,罰金就可能高達5.11億元至51.1億元。
(三)違法所得也直接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操縱市場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應予刑事立案;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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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視角】操縱市場案件的精細化辯護
操縱市場案件的辯護,核心在于對“違法所得”的精細化計算與抗辯。我們團隊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核心工作包括:
全面梳理交易記錄,還原交易行為的完整面貌,區分操縱行為與正常交易;
審查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論證是否存在重復計算、擴大計算的情形;
分析計算終點的合理性,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計算時點;
挖掘“避損型”與“獲利型”的區分空間,爭取降低違法所得總額;
審查交易稅費的扣除是否完整,確保每一筆合規成本都被計入扣除項。
需要強調的是:操縱市場罪的防控,遠比辯護更重要。 當您產生“護盤”“維穩”“做市值”的念頭時,不妨先問自己:這個行為,經得起違法所得計算的穿透式審查嗎?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操縱市場罪辯護與違法所得爭議解決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如您對操縱市場違法所得認定問題有進一步探討需求,歡迎通過康達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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