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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一篇依據法院一審判決撰寫的新聞報道,一份語焉不詳的一審侵權判決,機構媒體正觀新聞惹了一個莫名的官司。
2025年12月9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決((2025)皖1302民初20808號),在傳媒和法律界投下了一枚震撼彈。
原告宗某靜、宗某全訴正觀傳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鄭州晚報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正觀傳媒公司基于一審判決書所作的報道構成名譽侵權,判決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共計3萬元。
然而,這份判決書存在一個致命的邏輯黑洞——通篇未指出新聞報道中究竟哪些內容“失實”。
當司法機關試圖以“保護名譽”之名介入新聞報道的評價體系時,卻未能回答一個最基礎的問題:這篇報道到底哪里錯了?
這一模糊的判決,不僅讓正觀新聞承受了不白之冤,更給整個新聞行業帶來了一場寒意徹骨的“寒蟬效應”。
一、判決為何不指明“失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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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侵權報道”來源于4年前,一場家庭矛盾引發的悲劇,前岳父殺死女婿。正觀新聞先后對此案進行追蹤報道,目前能搜到文章3篇,時間橫跨案發、一審、二審發回,抗訴,終審。行兇者從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變更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
起訴媒體侵權的是行兇者及其女兒。
通覽整份判決書,法院認定侵權的核心邏輯鏈條并不復雜:被告的報道依據了一份尚未生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標題及內容中“未明確標注這一關鍵信息”,導致“容易使公眾誤認為兇手已被最終定罪”,進而認定“報道內容失實”。
問題在于,這一邏輯存在根本性的斷裂。
“判決未生效”是否等同于“報道失實”?
正觀新聞的報道題目為《安徽男子拒絕與前妻復婚,遭前岳父砍殺身亡,兇手被判死刑》。文中明確提及該案“一審開庭”“當庭并未宣判”以及“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等時間節點。從事實核實的角度看,兇殺案發生了,行兇者宗某全確實被法院一審判處了死刑——這些都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
正觀新聞在一份《情況說明》中也強調,報道“直接采用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與結論”“核心依據包括起訴書、判決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司法文書”。
然而,法院卻繞過了對報道內容本身真實性的審查,轉而抓住“判決未生效”這一程序性問題,推定報道具有誤導性。這種推定,在邏輯上很難站得住腳。
而原告方認定被告正觀新聞“將一份法律效力懸而未決、僅具初步形態的判決書內容奉為圭臬,未經審慎核實便大肆渲染、添油加醋,炮制出嚴重失實的報道。”的指控也缺乏實體證據佐證。
大肆渲染了什么內容?添油加醋了什么內容?嚴重失實的內容又是什么?
至少在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這些核心問題均為涉及。
事實上,正觀新聞的3篇連續報道屬于媒體最基本日常運作方式,其對同一事件本身的動態報道不應被割裂。如果所有媒體都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終審生效”才能報道,那么大量具有公共警示意義的案件將永遠無法及時進入公眾視野。
正觀新聞的報道恰恰是在“追蹤報道”——從案件開庭、一審宣判到后續終審程序。遺憾的是,法院并未參考后續報道,就直接宣判了其中一篇報道的“死刑”。
二、一次合規的報道,為何成了侵權的“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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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還原正觀新聞的采編流程,看看這家媒體到底“錯”在了哪里。
根據正觀新聞發布的《情況說明》,這并非一篇倉促拼湊的“流量稿”。2021年11月,記者獲悉線索后啟動核實工作;11月23日采訪被害人母親,核驗了起訴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司法文書;12月1日獲知開庭信息;12月29日上午,被害人家屬告知已收到判決書并向記者發送了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在稿件發布環節,正觀新聞嚴格執行了“三審三校”的專業規范。審核意見認為,“該事件涉及嚴重侵害公民的生命權,新聞價值較大,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義;稿件內容以法院一審判決為核心依據,符合新聞采編職業慣例”。這一審核意見,完全契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關于“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精神。
然而,就是這樣一篇流程合規、依據權威、內容克制的報道,卻被法院認定為侵權。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報道刊發后,該案后續的終審判并未推翻核心事實,僅僅從死刑立即執行變更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縱觀整個報道,其“事實基礎”并未因程序推進而發生實質改變。
正觀新聞在抗辯中懇切指出:“該報道系2021年12月2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死刑的客觀真實的實時報道,距今已時隔三年多,被答辯人以后續發生的情形來主張答辯人在2021年作出的報道系添油加醋,嚴重背離事實的新聞,于法于理不合。”
這一抗辯擊中了要害:司法判決的“生效狀態”確實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變化,但新聞報道在發布那一時刻的“真實性”,應當依據當時可獲取的權威信息來判斷。用三年后的眼光去苛責三年前的報道,無異于要求媒體配備“預知未來的水晶球”。
三、判決為何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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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的惡劣影響,遠不止于正觀新聞一家媒體的敗訴。它可能從多個維度,對中國新聞業的健康發展構成深遠的傷害,并可能動搖媒體監督的根基。
其一,模糊了“新聞失實”的法律標準。在名譽權糾紛中,“內容失實”是最核心的構成要件。在新聞報道侵權案件中,被告媒體要免責,就必須證明其報道內容真實。但本案中,法院并未指出報道中的具體事實錯誤,而是以“未生效”這一程序性質疑替代了對內容真實性的審查。這一裁判邏輯一旦成為先例,意味著任何依據一審判決所作的報道,都可能因“未標注生效狀態”而被認定為侵權。這將迫使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時如履薄冰,甚至干脆放棄對一審案件的報道,讓公眾知情權淪為一句空話。
其二,混淆了“程序瑕疵”與“實體失實”的本質區別。如果法院認為“未標注判決未生效”本身構成信息缺失,那么其性質最多屬于“瑕疵”,而非重大“內容失實”。將程序性瑕疵等同于實體性失實,既不符合《民法典》關于“核實義務”的判斷標準,也背離了新聞傳播的基本規律。新聞標題受限于字數,無法窮盡所有程序性細節;正文中已明確案件處于一審階段,已足以讓理性讀者形成正確認知。
其三,無視媒體的“合理核實義務”履行情況。《民法典》明確了判斷媒體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六大因素,包括內容來源的可信度、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必要調查、內容的時效性等。正觀新聞的報道依據的是法院正式判決書這一權威信息源,且案件具有明顯的時效性和公共價值,理應被認定為已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司法實踐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這一立場:北京四中院在類似案件中明確指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判決顯然與此類裁判精神背道而馳。
其四,動搖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本案原告的起訴理由中,赫然出現了“被告正觀傳媒公司選擇在判決未生效這一敏感節點發布失實報道,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公眾關切,博取眼球、收割流量,甚至不排除為特定目的煽動輿論、施壓司法”等指控。法院雖未在判決中采納這一激進表述,但最終的侵權認定,客觀上印證了原告關于“報道不當”的核心指控。這無異于向公眾傳遞一個信號:媒體對未生效判決的報道,即便內容真實,也可能構成對司法獨立的“干預”。這一信號的危險性在于,它將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人為對立起來,忽視了二者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本應形成的良性互動關系。
四、請給新聞報道留下呼吸的空間
正觀新聞的敗訴,值得法律界和新聞界共同深思。
新聞報道不是司法判決的“附屬品”,更不應成為“事后諸葛亮”式的完美主義審視對象。新聞的生命在于真實,對于正在進行中的司法案件,公眾有知情的權利,媒體有報道的職責;只要報道內容有權威依據、采編流程合規、事實基礎真實,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回到本案,當法院的判決書都說不清“新聞失實”到底失在哪里時,這本身就已經說明問題了。如果連“兇手持一審判決被判死刑”這樣的事實都不能報道,那我們還要媒體干什么?還要新聞干什么?
今天,此案二審開庭,正觀新聞二審的代理律師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指出:“我必須明確,本案一審判決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到審理程序,存在全方位的根本性錯誤,依法必須予以糾正。”
周律師認為,從法律層面來講,新聞失實有著嚴格、明確的法定構成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三大核心標準,缺一不可:一是主觀上必須存在捏造歪曲事實的故意,或是未盡法定合理核實義務的重大過失;二是客觀上必須存在影響事件定性的核心基本事實嚴重失實,最高院早有生效裁判明確,報道核心事實真實,僅個別表述細節有瑕疵,絕不構成法律上的新聞失實;三是失實內容與當事人名譽受損之間,必須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關系。本案對方僅憑所謂的“標題瑕疵”就主張報道失實,完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法定要件。
針對對方反復糾纏的“標題未標注一審是否會誤導公眾”,我可以非常明確地說,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一方面,判斷報道是否誤導公眾,必須堅持標題與正文整體審查,這是全國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統一裁判鐵律。新聞標題的核心功能是概括核心事件,正文才是完整披露信息的載體,本案報道正文已清晰載明“一審開庭、一審宣判”的全部審理節點,理性公眾完整閱讀后,絕不可能產生判決已生效的誤解。另一方面,因果關系的成立必須以客觀證據為支撐,對方自始至終沒有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有公眾因案涉報道產生了所謂的誤解,“誤導公眾”的說法純屬主觀臆斷。
本案報道內容全部來源于宿州中院一審刑事判決書,輔以多份司法文書與采訪交叉驗證,全文無任何捏造事實、侮辱貶損的內容,完全符合《民法典》輿論監督免責條款。一審判決以“標題未標注判決未生效”定責,本質上是為媒體創設了法外義務,且報道核心事實已被安徽高院生效刑事判決完全印證,所謂“報道失實”的認定根本不成立,更形成了“照著法院文書如實報道反被法院判侵權”的司法悖論,嚴重違背基本法律邏輯。
同時,本案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此類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審法院的做法已構成嚴重程序違法,完全符合法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情形。
本案絕非一起普通的名譽權糾紛,它直接關系到全國媒體輿論監督的執業底線,一審判決若得以維持,必將引發全行業寒蟬效應,最終損害的是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與司法公開的核心價值。
解語:希望法院能夠撥云見日,厘清“程序狀態”與“內容真實”的本質區別,還正觀新聞一個公道,也為中國新聞業的健康發展守住一道底線。否則,這道模糊的判決,終將成為懸在每一個新聞從業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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