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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這個問題沒有直接答案。
最核心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一條只是提到了上下班途中,但是并沒有明確上班順路送孩子上學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02
在工傷領域,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法釋〔2014〕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的頒布實施,對于統一各級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時的裁判尺度、保護勞動者權益、規范用工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該司法解釋對《工傷保險條例》中較為原則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上下班途中”等概念進行了細化。
法釋〔2014〕9號第六條第(三)項: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從條款文字理解,接送子女上學、下班買菜,應該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關鍵在于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如距離上下班時間有2,3個小時,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去的菜市場非常遠,孩子的學校距離家庭地址非常遠,是否屬于合理路線?
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屬于法院自由裁量權的范圍。
03
在2014年8月21日的《人民法院報》中,刊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的文章,作者為馬永欣、李濤、楊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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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七點談到了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當視繞道的原因而定。對于繞道的原因,實踐中有因客觀原因(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而繞道, 也有因私事而繞道等多種情形。因客觀原因繞道的,原則上要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繞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則上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繞道,后者為下班后朋友聚會等等。
以上理解與適用,其實是司法實踐中對于上班順路送孩子上學發生非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主流觀點。
04
案例1:江蘇常州陳某案,反方向送娃亦屬“日常工作生活所需”
案情簡介:陳某系某服裝公司員工,上班時間為7:00左右。2024年10月8日6時38分許,她駕駛電動自行車先送孩子上學,在行至學校門口時遭遇“開門殺”事故,被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雖然學校位置與單位方向相反,但交警認定其無責任。人社局最初以“路線與上班方向相反”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裁判要點: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并非一成不變。雖然送學路線與單位方向相反,但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學屬于履行家庭責任的必要行為,是日常通勤的合理延伸,只要未改變“以上班為目的”的本質,仍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2:廣西欽州馮某案,順路送學遭遇次要責任事故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15日,馮某駕駛摩托車送子女上學,隨后準備前往木業公司上班。在途經環城路口時,與一輛貨車相撞,交警認定馮某負次要責任。人社局最初以“送孩子上學并非徑直前往單位”為由拒絕認定工傷。
裁判要點:不能簡單以家到單位的直線行程判斷“上下班途中”。基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如順路接送孩子)而導致的路線變化,只要最終目的仍是上下班,且在合理時間內,就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綜合以上案例,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通常遵循以下三重維度審查法:
1.合理目的(核心):事故發生時,職工是否以“上下班”為最終目的。接送孩子雖然屬于私人事務,但因其是履行法定的監護或家庭照顧義務,被視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或“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不改變上下班的目的屬性。
2.合理路線(空間):路線是否嚴重偏離主要通勤方向。如果繞行距離較短、路線固定且是職工長期以來的通行習慣(如單位知曉),即使存在反方向或繞路,通常也被認定為合理路線。
3.合理時間(時間):事故是否發生在上下班的時間段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提前出發或違反勞動紀律提前離崗,只要目的是為了上下班,且時間偏離在合理范圍內,仍可認定為“合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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