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以上條款中并沒有包含因員工嚴重違紀被用人單位辭退情形,這也是很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抗辯理由。
那這種情況下,工傷員工還能要到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嗎?
02
來看看其他制度的相關條款。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明確規: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則明確規定了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三種情形:(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而嚴重違紀顯然不在此列。
03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限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因此,不能單純從字面意思理解認為只有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工傷保險適用“無過錯”原則,即只要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無論其是否存在過失,均不影響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第三,從法律適用方面。《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該規定僅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條件,而未明確區分勞動合同解除方式與原因。
第四,從違紀后果方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違紀,很可能拿不到經濟補償,此時如果認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員工等同于受到“雙重懲罰”,使得工傷職工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04
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地區的裁判觀點認為只要勞動關系解除的事實發生,用人單位就應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也有少數裁判觀點,存在嚴格遵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字面含義進行判決的情況。
如果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是合法的(如員工確實嚴重違紀),則可能認為不符合“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的條件,從而不支持員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
但是這部分基本是2014年之前的判例,自從 2014 年最高法公報 “候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后,全國主流口徑已基本統一為:工傷職工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單位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