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剛寫了《“律所主任卷款數億失聯”?當騙子披上律師的外衣》一文后,今天,法律圈里關于律師執業人數號稱全國第一的某律所“關于“律所老板融資擔保暴雷”的傳聞就炸裂開來。
盡管之后以接受媒體的方式,以內部員工的名義“辟謠”,但最新的公開消息是,該律所的3月10日的“董事會會議”進行了董事會換屆選舉,上述傳聞的“律所老板”已經被他人接替職務。記者嘗試通過多個渠道聯系其本人,均未能成功。3月11日中午,記者就此事撥打律所北京總部電話,接線人員表示,現在不方便做出任何回應和接受采訪,后續會出公告。
關于內部消息及具體詳情,恐怕就是律所內部的人員,也就是極少人知道,肯定不會詳細外傳。網上的各種猜測和片段化的信息,終究鏈接不出完整的真相,所以咱們也就不猜測了。
不過,對于這種全國性連鎖律所的暴雷事件,近些年來已經不是什么新聞了。多種因素的影響下,兩三年前,法律圈就流傳過,一些全國性連鎖律所內部已經通知,今后要停止全國開設分所的不乏。與之相應的,各地也陸續爆出了不少,當地分所或是執業律師,公開跟律所總部決裂,或是聲討律所總部人員的新聞。
所以今天這則暴雷新聞,令人并不意外,甚至很多人早就預言過,是早晚的事兒。究其根本,是之前很多律所一味追求擴張,選擇了能最大限度幫助其擴張的資本化運行模式。
其不知的是,當律所成了以只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商業企業,雖然可能監管部門選擇了無視,但其資本運作模式需要的經營管理模式,跟法律規定中的律所設立目的、法定管理制度之間的矛盾,早就埋下了暴雷的引線。剩下的,僅是等待一個時機以引爆罷了,或是遭遇行業性營收寒冬,或是創始人離職,或是內部分配矛盾激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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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3年,本號就曾經在一文中講過,資本化的律所運行模式,存在巨大的風險
彼時,各大律所還在競相全國“跑馬圈地”一般的開設分所,招募人馬出資新設分所、兼并地方小所更名、提供條件邀請地方名所加盟等等,被很多人視為律師行業發展的未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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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語人君看到了一份這些律所內部管理制度的《綜合管理制度》,當時就寫文章表示,律師不是商人,律所不是企業,律師的法律職能具有“三性”,律師事務所不能商業化,更不能被追逐利潤的資本所控制,法律不允許,社會也不允許,只盯著錢的律師、被資本控制的律所,是早晚要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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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以上“管理制度”的第一條列明的,“本律所采用在某某法律集團領導下的管理人管理模式,設立律所管理委員會......”,律所歸了一法律集團公司的領導了。
這樣的做法也可以理解,畢竟律所總部到各地設立分所,是要明確規章制度掌控各地分所的一切重要事務的。但是,其在“掌控”的法律依據呢?律師行業沒有相應的制度設計,換句話說,是沒有制度保障的。
于是,也就有了有律師總結如此律所總部控制各地分所的結果是:總部的幾個人,掌控了成千上萬名律師出資,或是辦案創收的動輒幾十億上百億的資金,“將是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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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中,律所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職權有:1、制定、修改、補充和解釋律師事務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2、批準本所管委會主任、執行主任提名的部門負責人,決定各類型合伙人的退伙、增補;......5、決定律師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決定律師事務所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可是,《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第五十四條規定,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本是律所合伙人會議決策的事項和權限,讓給了律所之外的“律所管理委員會”。律所章程的制定修改補充、律所合伙人的退伙增補、決定律所的解散分立合并及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本是律所合伙人會議或者律所發起人擬定的經備案的律所章程決定的事項,一概收歸律所之外的“律所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了。
綜觀幾乎所有的連鎖型律所發展模式,無不是在標榜或是采取利益交換和整合的資本運作、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跟企業沒啥區別。但是在律師行業的制度設計上,中國在嚴格意義上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公司制律所",《律師法》規定律所只能以合伙形式或個人所形式設立。
在中國的律師制度設計和管理規定上,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主要目的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具有較強的公益屬性和社會責任。雖然律所需要通過收費維持運營,但盈利并非其首要目標,這與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有本質區別。
律師事務所不是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營利機構,其相關的管理制度不是為了保障律所最大盈利程序而設計和規定的。可是,有些人卻在這樣的管理制度之下,偏偏要采用各種變通手段、打著創新的口號,實現將法律業務商品化、將律師商人化、將律所企業化的操作,最終不決策者權力沒有制度約束、風險沒有保障才怪。
某暴雷律所的律師不無感慨的是,律所暴雷自己今后可以換一家律所繼續執業,可之前投入的股權金找誰要啊?法律上根本沒有這個案由糾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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