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離婚后發現前配偶存在未分割的婚內共同財產,且該財產因前配偶個人債務被法院執行的情形屢見不鮮。筆者作為原告方委托訴訟代理人,承辦了一起典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該案案號為 (2021) 浙 0303 民初1896 號。案件中,筆者通過精準梳理案件事實、搭建完整證據鏈、制定針對性代理策略,最終幫助當事人成功確認案涉證券賬戶資產中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并獲得法院停止對該份額執行的生效判決,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案件背景
我方當事人與案外人曾系夫妻關系,二人協議離婚時就房產、車輛、車庫等婚內財產達成分割約定,但案外人隱瞞了其婚內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賬戶內資產,雙方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案外人去世后,其名下證券賬戶內 101 萬元資金因生前個人債務被法院劃扣,用于償還債權人欠款。
我方當事人在配合清理案外人遺產時發現該筆未分割財產,經查,案外人證券賬戶在雙方離婚前一日的資產價值為 807628.56 元,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我方當事人先就法院劃扣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異議申請被駁回后,委托筆者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訴請法院確認案涉 807628.56 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己方享有 50% 份額,并停止對該部分款項的執行。
核心爭議焦點
- 案涉證券賬戶中離婚前形成的 807628.56 元資產,是否應認定為我方當事人與案外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 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案涉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享有 50% 份額,是否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 法院劃扣的 101 萬元證券賬戶資金中,我方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份額是否應排除在案外人個人債務的執行標的之外。
代理思路與訴訟策略
作為本案原告方委托訴訟代理人,筆者結合婚姻家庭法、執行程序相關法律規定及案件客觀事實,圍繞核心爭議焦點制定了層層遞進的代理策略,重點從以下三方面展開舉證與辯論:
- 舉證鎖定夫妻共同財產屬性:梳理并向法院提交婚姻登記證明、離婚協議書、證券賬戶對賬單、資產價值明細等核心證據,充分證明案涉證券賬戶開立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賬戶內案涉資產形成于離婚前,依法應認定為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股票投資,屬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范疇。針對對方提出的 “案外人系以個人貸款資金投資、非夫妻共同財產” 的抗辯,筆者指出對方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主張離婚后未分割財產的合法分割權:依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相關司法解釋,結合離婚協議書內容,證明雙方離婚時未對案涉證券賬戶資產進行處理,我方當事人作為配偶,有權就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且在雙方無財產分割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我方當事人主張 50% 份額于法有據。
- 明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邊界:結合已生效民事判決書,證實法院劃扣資金所清償的債務為案外人的個人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對個人債務的執行應限于債務人的個人財產部分,不得及于配偶方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案涉證券賬戶雖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賬戶登記名義不能否定實際的財產共有權,法院執行應剔除我方當事人的合法份額。
案件裁判結果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充分采納了筆者的全部代理意見,依法作出一審生效判決,支持我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 確認案外人名下證券賬戶中的 807628.56 元資金為其與我方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 403814.28 元歸我方當事人所有;
- 判決停止對案外人名下證券賬戶中 403814.28 元資金的執行。
案件專業解析與實務價值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個人債務執行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厘清了婚姻關系解除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遭遇第三方執行時的權利救濟路徑,也進一步明確了司法實踐中 “賬戶登記名義不能完全否定實際財產共有權”“個人債務執行不得及于配偶方合法共有財產份額” 的裁判原則,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實踐參考。
此類案件的核心難點在于婚姻家庭財產分割與執行異議程序的交叉適用,不僅要求律師精準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還需熟練運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舉證規則和裁判邏輯。本案中,筆者通過完整的證據鏈鎖定案涉資產的共有屬性,針對對方抗辯逐一質證反駁,清晰界定個人債務的執行范圍,最終幫助當事人實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與執行排除,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同時,本案也為婚姻關系當事人提供了重要法律提示:離婚時應就全部婚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明確、全面的分割,避免因財產隱瞞、遺漏分割引發后續糾紛;若發現離婚后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財產因第三方執行面臨權利受損時,應及時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等法定程序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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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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