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實際出資人能否阻卻第三人對名義股東名下股權的強制執行?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實踐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并享有股東權利,名義出資人僅作為代持股權的名義股東。問題是:如果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該名義股東享有到期債權,就代持股權申請強制執行時,實際出資人的實際出資權益能否對抗債權人的強制執行?本文將通過一則最高院的經典案例,揭曉這個問題的答案。
裁判要旨
股權代持關系雖真實有效,但其僅在雙方之間存在內部效力,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關系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故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
一、2012年2月,新津小貸公司成立。黃德鳴通過蜀川公司向新津小貸公司實繳出資500萬元。蜀川公司是工商登記股東,黃德鳴是實際出資人。各方對此無異議,且黃德鳴以股東身份參與新津小貸公司經營管理。
二、皮濤與蜀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皮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凍結了蜀川公司持有的新津小貸公司5%的股權。
三、黃德鳴、李開俊提出執行異議遭到駁回,然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蜀川公司持有的新津小貸公司5%(對應出資額500萬元)股權屬于黃德鳴、李開俊所有;2.立即解除對蜀川公司持有的新津小貸公司5%股權的凍結措施,不得執行該股權。
四、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黃德鳴、李開俊的訴訟請求。皮濤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四川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德鳴、李開俊的訴訟請求。
五、黃德鳴、李開俊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查,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黃德鳴、李開俊對案涉股權享有的實際權益,能否阻卻其他債權人對名義股東名下持有的案涉股權的執行。
最高院認為:第一,黃德鳴、李開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具有預知法律風險的能力,基于對風險的認知黃德鳴、李開俊仍選擇蜀川公司作為代持股權人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發生的不利后果也應由其承擔。
第二,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記股東之債權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并據此做出判斷。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關系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
第三,因案涉股權代持形成在先,訴爭的名義股東蜀川公司名下的股權可被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皮濤的利益應當得到優先保護。故皮濤作為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股權代持合同有效。雖然法律不否認代持合同的效力,但我們認為,股權代持充滿了潛在的隱患,經常引起糾紛。本案中,名義股東成為被執行人,實際出資人享有的實際權益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實際出資人無法排除名義股東的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從而遭受損失。原因在于,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股權工商登記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信賴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賴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
云亭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對于股東而言,股權代持充滿了風險,我們不建議股東之間股權代持。如果確有必要的,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對代持協議進行把關。在符合一定條件后,實際出資人應當及時將代持股權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
對于債權人而言,只要是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均可以向法院提供線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主張其僅僅為名義持有人的,不能排除債權人對名義持有人的強制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院就“黃德鳴、李開俊對案涉股權享有的實際權益,能否阻卻其他債權人對名義股東名下持有的案涉股權的執行”的詳細論述:
首先,關于投資權益顯名化其實質是否是變相請求對處于查封狀態下的案涉股權權屬進行變更和處分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轉移、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而本案系因代持股權引發的糾紛,投資權益顯名化的核心是確認代持股權的法律關系,并非是對已查封股權的處分和轉移,僅僅是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而保護實際出資人對案涉股權享有的實際權益。故對黃德鳴、李開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采納。二審法院對該部分的理解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但僅該項理由成立,并不能引起本院對案件實質結果的改變。
其次,根據已查明事實不足以證明新設小貸公司需要至少一家企業法人作為出資人的強制性規定,且在新津小貸公司的出資人中蜀川公司并非唯一的企業法人。同時,在股權鎖定期屆滿后,黃德鳴、李開俊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曾積極督促蜀川公司進行股權變更登記,黃德鳴、李開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具有預知法律風險的能力,基于對風險的認知黃德鳴、李開俊仍選擇蜀川公司作為代持股權人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發生的不利后果也應由其承擔。對于黃德鳴、李開俊稱因債務糾紛導致蜀川公司下落不明,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的意見,因自股權鎖定期屆滿至股權被查封前,黃德鳴仍擔任蜀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長達一年多時間,其陳述蜀川公司下落不明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的意見明顯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且按照一般的商事裁判規則,動態利益和靜態利益之間產生權利沖突時,原則上優先保護動態利益。本案所涉民間借貸關系中債權人皮濤享有的利益是動態利益,而黃德鳴、李開俊作為隱名股東享有的利益是靜態利益。根據權利形成的先后時間,如果代為持股形成在先,則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債權人的權利應當更為優先地得到保護;如果債權形成在先,則沒有商事外觀主義的適用條件,隱名股東的實際權利應當得到更為優先的保護。因案涉股權代持形成在先,訴爭的名義股東蜀川公司名下的股權可被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皮濤的利益應當得到優先保護。故黃德鳴、李開俊的該項再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該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記股東之債權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并據此做出判斷。其中“第三人"并不限縮于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有關公示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信賴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賴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基于上述原則,名義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于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本案中,李開俊、黃德鳴與蜀川公司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雖真實有效,但其僅在雙方之間存在內部效力,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關系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故皮濤作為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二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黃德鳴、李開俊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5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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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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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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