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向辦案對象推薦律師,究竟該如何定性,盡管行內人早就司空見慣,但好像并沒有幾個公開處理的案例。
雖然名義上僅是推薦律師,背后的潛規則則是,律師肯定會拿出一定的律師費作為案源介紹費給送給辦案人員。在很多人看來,案源介紹費是行業內的潛規則,被查出來不過就是違紀行為,并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公檢法及律師的職業規定,辦案人員是嚴禁向辦案對象推薦律師的,律師也是禁止通過給好處費等方式承接辦案人員介紹的案件的,但由于鮮有被處罰的案例,這些禁止性的規定,多年以來并沒有真正的發揮出令行禁止的作用。
情況在曾經有嚴重?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罰決[2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2003年10月到11月間,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翟某某律師分別給北京朝陽區法院許姓法官、東城區法院金姓法官等三名法官及廣東省東莞中級法院劉姓法官發出為自己介紹案件的邀請信件。
信件的主要內容是:律師希望法官在審理民商案件時,將案件一方當事人推薦給自己代理,給出的條件是,律師“可以按所收代理費總額的40%作為介紹費支付給您”。
沒想到,三家法院將此信件舉報到了司法局。行政處罰認定書認為,律師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法官寫信發信、許諾可預期利益的行為,已經構成向法官行賄,決定給予翟某某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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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處罰決定書當年一經公布,曾經引發了法律圈的熱議。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但律師敢于公開向并不熟識的法官發出介紹案件的邀請,可見這在行業內并不是僅是個別律師的突發奇想,而是律師認為法官對此可能已經司空見慣,自己不會有什么風險。
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推薦律師收取了3萬元好處費,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6年2月6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湖北省某市某區法院(2025)鄂0702刑初84號刑事一審判決書,其中包含的案情中,就涉及了一樁檢察官為律師介紹案源收取好處費,時隔18年后被追究了受賄罪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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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披露的案情大概是:2006年底,趙某某時任某市檢察院反貪局檢察員,在辦理楊某某受賄案中,送達相關文書時認識了犯罪嫌疑人家屬。犯罪嫌疑人家屬讓趙某某推薦律師,趙某某向其推薦法律工作者王某某。
按照規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于是王某某便找到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某某以其名義擔任該案的辯護人,辦理委托辯護手續。
犯罪嫌疑人家屬與王某某協商,該案共收取8萬元辦案費用(其中2萬元是律師費)。王某某收到8萬元后,將3萬元現金給趙某某,并請托趙某某關照處于羈押的楊某某,趙某某收下并應允。
2011年上半年,趙某某因害怕被查處,將收受3萬元退還給王某某。即便如此,因趙某某涉嫌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此事也一并被查了出來。
2024年10月30日,趙某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對單位行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檢察機關認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趙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趙某某受賄3萬元的事實,未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屬于到案后主動交代的、監察機關未掌握的3萬元受賄事實,系自首行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某系檢察院干部,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違規為被告人家屬推薦法律工作者作為案件辯護人,并收受其賄賂,數額3萬元已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雖事后害怕組織調查于5年后將受賄款歸還行賄人,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深、性質惡劣,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
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到案后主動供述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已經退繳全部受賄款所得收益,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此外,趙某某還被判處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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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例很有警示意義,令很多法律人感到后背發涼
有人提出,僅是18年前受賄了3萬元,按照《刑法》追訴時效的規定,追訴時效最多也就是5年,應該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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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期限一般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此項制度名為追訴時效中斷制度,其核心在于對“再犯罪”的認定。此處“再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并不要求后罪與前罪性質相同。簡單點說,就是只要在追訴期限內實施任何犯罪行為,前罪追訴時效即應重新計算。
本案中,判決書披露,趙某某在受賄了3萬元之后,在2009年至2022年期間與他人合伙,向某醫院耳鼻喉科供應藥品并給予回扣款共計人民幣292.96萬元,共計非法獲利在77.01萬元至288.79萬元之間,構成了向單位行賄罪。由此,也導致了之前的受賄追訴時效被重新計算。
此外,這個案例再次明確認定了,辦案人員向辦案對象推薦律師,進而從律師或是其他關系人處收取好處費、案源介紹費等名義的財物,屬于受賄行為,并不是很多人認為的,屬于行業潛規則,最多僅是違規違紀行為。
很多事兒,盡管很普遍,甚至被人視為了行業潛規則,但一旦上升到被查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地步,可能結果會震驚很多人。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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