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發悲劇與冰冷拒賠:996工作制下猝死,意外險拒賠100萬
李某,35歲,某互聯網公司程序員,長期處于“996”工作狀態。事發當日,他已連續加班一周,每日睡眠不足5小時。當晚10點,李某在工位上突然暈倒,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家屬持有李某生前投保的100萬元意外險,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猝死屬于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傷害定義,且合同明確將猝死列為免責”為由,出具拒賠通知書。
二、澤良破局:以“近因原則”穿透免責條款
澤良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猝死免責”的字面條款所困,而是從保險法最核心的原則——近因原則入手,構建突破路徑。
1、核心法律支點:近因原則的適用。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判斷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應遵循“近因原則”——即找出導致損失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本案中,李某確實可能存在潛在的心臟問題,但該隱患長期存在而未發病。真正“扣動扳機”的,是突發性、超常規的連續高強度工作與極度睡眠剝奪。這些外部因素,符合意外險定義的“外來的、突發的”傷害。
2、構建“外因誘發”證據鏈。
澤良律師指導家屬系統整理:打卡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證明事發前一周日均工作超14小時;同事證言證實李某近期多次表達“快撐不住了”“心臟不舒服”;邀請法醫病理學專家出具意見,闡明“過度勞累”作為猝死的重要誘因,在法醫學上已被廣泛認可。當潛在疾病與外部誘因共同作用時,若外部誘因達到相當強度,應認定為近因。
3、挑戰“猝死免責條款”的適用邊界。
澤良律師主張:猝死免責條款的設定初衷,是排除因純粹內在疾病導致的死亡。但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外部誘因占據主導地位時,免責條款的適用前提便不復存在。將此類案件一概拒賠,屬于對免責條款的濫用。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過度勞累”為近因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保險人的直接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但其潛在心臟問題長期存在而未發病。事發前一周的極端工作負荷是誘發猝死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符合意外傷害的“外來性、突發性”特征。保險公司以猝死免責條款拒賠,忽略了近因原則的適用。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10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
猝死≠必然免責。當外部誘因清晰可辨,意外險不應成為“沉睡的保單”。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運用“近因原則”這一保險法的基石工具,為客戶揭開死亡證明書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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