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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1起衛生院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案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對該衛生院作出罰款“40606.85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2025年8月29日,仁懷市醫療保障局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來函,稱一衛生院存在“重復收費”和“超標準收費”違規問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此線索后,立即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衛生院在2023年至2025年期間存在違規收費行為。在“重復收費”方面,該衛生院在開展牙髓失活術、開髓引流手術診療時,同時收取局部浸潤麻醉、神經阻滯麻醉費用,涉及醫保基金7575.4元;在“超標準收費”方面,該衛生院在2023年度內外科、婦兒科、中醫科均存在將3-4人間病房按照2人間標準收費情況,違規使用醫保基金20412.3元。該衛生院“重復收費和超標準收費”并違規使用醫保基金27987.7元。其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結合違規情節對該衛生院作出罰款40606.85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檢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來源:政策法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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