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網絡空間具有特殊性,隨著網絡的迅速發展,公眾對網絡的認識也逐漸深入。網絡公共空間也構成了一種公共秩序,迨無疑義。公共秩序,也被稱為“社會秩序”,是社會公共領域按照一定順序、布局,組織和合理安排各個構成部分,實現正常運轉或者良好狀態的局面。凡多人活動構成的公共領域,都存在秩序問題,需要建立規章制度并以一定規范形式防止混亂,網絡公共空間也是如此。對此,相應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已經將網絡空間視為公共場所,網絡公共領域的秩序屬于公共秩序,對網絡空間秩序的破壞隸屬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其中前六項共同特征是發生于網絡空間之外,很多是在熟人社會中針對特定個體的誹謗行為,因為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后果而應當進入公訴領域。而在網絡空間,針對陌生人在不特定群體間誹謗的行為也影響公共秩序,有的甚至嚴重影響公眾安全感,對社會秩序影響的嚴重程度更不能忽視。因此,應當由司法機關對具體個案全面衡量,根據案件的實質危害決定是否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要求,從而決定是否適用公訴程序,以達到同時保護公共利益與個體名譽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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