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手套公司因騙取出口退稅被追繳稅款,并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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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領某手套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騙取出口退稅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檢查所屬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866.75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追繳稅款866.75萬元的行政處理、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公布時間 2026-01-15
期滿撤出時間 2029-01-14
(信息來源:信用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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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2026年1月15日,信用廣東官網上公布了廣州領某手套有限公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信息,廣州領某手套有限公司因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對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信息予以公布。
那么,這個公布的時間有多長呢?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公告中也載明了期滿撤出時間為2029年1月14日。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布的信息中顯示,稅務部門對廣州領某手套有限公司處以追繳稅款866.75萬元的行政處理,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什么沒有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呢?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8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該公司的行為已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了,因此,可以在刑事程序結束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那么,該公司的責任人員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處罰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沒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的,該公司的責任人員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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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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