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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5)蘇民申4984、498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被告、二審上訴人):范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原告、二審上訴人):模具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再審申請人范某因與被申請人模具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5民終3619、36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范某申請再審稱
1.在模具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明范某存在失職或者績效嚴重不合格的證據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僅憑模具公司提供的范某的考勤情況就認定模具公司有權不發放范某年終獎,沒有事實和制度依據。
2.范某作為在職員工,無法每次在發工資時書面提出模具公司拖欠加班費,范某提供的證據已能證明一直對加班費提出異議,一、二審法院認定范某未對加班費提出過異議是錯誤的。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不適用一年仲裁時效。
3.模具公司與范某已經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模具公司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通知范某續簽勞動合同,對用工之日應理解為首次用工而非給予模具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一個月的寬限期,模具公司應支付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二倍工資差額15401.28元。
4.模具公司在2022年未安排范某補休2021年的年休假,范某在2023年主張202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合理合法。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
1.年終獎是用人單位除常規工資外向勞動者支付的額外報酬,具備獎勵激勵性質,一般由用人單位基于其經濟效益和對勞動者全年工作業績考核,結合企業下一年度的發展規劃、企業營收狀況等因素予以發放。其發放與否、發放金額和時間等通常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相關規章制度自主決定。模具公司提供的范某2022年度的考勤記錄顯示其存在多次上班遲到情況,2022年度的工資支付明細中亦顯示其存在多次因出勤率扣除津貼的情況,故模具公司根據范某的工作表現及考核情況扣發其2022年度的年終獎有事實依據,一、二審法院對于范某主張年終獎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2.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范某主張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的加班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且現無證據證明范某在收到工資單后就加班費問題提出過異議,其認為模具公司扣減加班費,模具公司不予認可,雙方實質系對是否克扣工資存在爭議,應適用一年仲裁時效,范某于2023年1月13日申請仲裁主張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的加班費,已超過仲裁時效。一、二審法院對其加班費主張未予支持,亦無不當。
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模具公司與范某簽訂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22年11月13日期滿,雙方未就擬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協議一致,雙方勞動合同于2022年12月6日解除,此時距離勞動合同期滿尚不足一個月,故范某主張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二倍工資差額不符合法律規定。
4.未休年休假工資屬于法定補償責任,不屬于勞動報酬,范某于2023年1月13日申請仲裁主張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超過了一年仲裁時效,其主張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范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 婭
審判員 李佳鴻
審判員 錢培培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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