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出門倒垃圾時,被樓上從沒來往的男鄰居持刀砍傷致死。警方偵辦期間,民警說兇手有精神病史,沒有作案動機。”寧夏賀蘭縣李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
無妄之災——
65歲婆婆出門倒垃圾時門口“鬧動靜”
兒媳通過門縫看到一男子持刀行兇
36歲的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賀蘭縣開餐飲店,2021年他弟弟在賀蘭縣買了套二手房,購買后長年閑置。2025年8月,自己的孩子上小學,弟弟便將閑置的房子交給他,讓他和妻子暫住,“考慮到平常工作比較忙,便讓65歲的母親來幫忙帶娃。沒想到僅僅一個月,便遭遇了無妄之災。”
李先生回憶,10月12日下午3時他前往店里工作,沒想到40分鐘后,收到了妻子的電話,“她說,聽到樓道里有很大的動靜,通過門縫看到一名身著灰色上衣的中年男子正在持刀行兇。”
“孩子當時在屋里寫作業(yè),妻子看到這一幕,趕緊關上門,讓孩子藏起來。”李先生說,她的情緒很激動,聲音顫抖,哭著說“咋辦,咱媽剛出去倒垃圾了,不知道是不是咱媽,聽聲音好像受害人在喊我的名字”,他讓妻子趕緊報警,“掛斷電話后,我給我媽打電話,始終沒有接通。”
不幸遇害——
母親送醫(yī)后搶救無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民警說,嫌疑人57歲,就住我家樓上”
“我聽到有人在哭喊,好像在喊我的名字,我看門縫后,那名嫌疑人惡狠狠地看向我。”李先生的妻子黃女士事后回憶,她將門趕緊反鎖,“當時我判斷,受害的人大概率是我婆婆。”
聞聽家中驚訊,李先生趕緊騎車往家趕。下午4時08分,他趕到家門口,警方、120急救人員均已到場。他描述道,“我看到了母親躺在家門口,臉上、耳朵、雙手都是傷口,滿身都是血。”“嫌疑人穿著紅色褲子,被五六名民警銬在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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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鑒定意見通知書
送醫(yī)后,醫(yī)生告訴李先生,其母因失血過多宣告死亡。當晚9時30分左右,賀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告訴他,嫌疑人同某系他們樓上的住戶,今年57歲,“我們家住5樓,他們家在6樓。”
10月21日,經法醫(yī)鑒定,李先生母親蘇某的死亡原因是,被他人用片狀尖銳器砍切頭面部、雙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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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立案告知書
精神異常?——
民警稱同某曾有兩次精神病就診記錄
受害者家屬擔心追責成空
母親離世,李先生一家陷入萬分悲痛與驚恐之中。他說,10月17日,同某的家人通過警方送來了6萬元的喪葬費。
李先生不明白,自己家剛搬過來僅一個月,家人和同某從未有過交集,為什么對方會突然行兇,“民警說,同某在1998年、2008年先后有兩次精神病的就診記錄。雖然有一個姐姐和一個弟弟,但兩人都不在當地,同某是獨自一人生活。”警方表示,將對同某進行精神鑒定。
他前往太陽城社區(qū)了解情況,社區(qū)工作者稱不了解同某是否患有精神病,也不清楚對方住了多久。
李先生感到無助,自己的母親因鄰居的行兇致死,他卻始終沒有搞清楚對方的作案動機,若同某系精神病患者,且事發(fā)時處于發(fā)病期,他們家的維權可能陷入困境,“事發(fā)前,沒有人說,我們家附近住了名精神病,也沒有人看管對方,如果對方因患有精神病脫罪,我們該如何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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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某是獨自一人生活
相關回應——
警方:嫌犯沒有作案動機,系正巧遇到受害人
物業(yè):嫌犯系獨居,事發(fā)前未發(fā)現精神異常
賀蘭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同某是否系精神病,需要司法鑒定部門出具最終的鑒定意見,“同某沒有作案動機,就是正巧遇到了李先生的母親。”同某的精神異常病歷,是警方查出來的,其可能存在精神問題,故需要對其進行精神鑒定。
對此,賀蘭縣公安局刑偵隊辦案民警表示,案件正在偵辦中,采訪將由縣局專人回應。
11月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太陽城小區(qū)物業(yè),工作人員表示,事發(fā)前,他們并不清楚同某曾有精神病史。同某系一個人獨居,他們也沒發(fā)現過同某精神異常問題,“事發(fā)后,社區(qū)對小區(qū)內的精神病史居民進行了排查。”
同日,記者聯系到太陽城社區(qū),工作人員未回應,稱會協調專人回復。
律師說法——
若嫌犯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則不負刑責
其家屬、監(jiān)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知名公益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我國《刑法》18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本案中,如果經司法鑒定確認嫌犯作案時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則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應由家屬或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yī)療。若鑒定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付建強調,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的首要責任人為嫌犯的家屬或監(jiān)護人,需要履行監(jiān)護職責。受害者家屬可依據《民法典》第1188條,向嫌犯監(jiān)護人、家屬索賠,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若監(jiān)護人盡責,法院也可能酌情判決補償。
付建表示,根據我國《精神衛(wèi)生法》規(guī)定精神分裂癥、偏執(zhí)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等疾病確診后,由醫(yī)療機構將信息錄入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tǒng),并轉介至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建立健康檔案,社區(qū)需定期隨訪、指導服藥。若家屬隱瞞病史未向社區(qū)申報備案,且嫌犯此前未被醫(yī)療機構確診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社區(qū)未收到通報,則其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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