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更廣范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云浮法院推出《法答網精選》欄目,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權威發布,圍繞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內容,定期摘錄最高法院發布的法答網精選答問。所摘錄的咨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
問
職業打假人明知是過期藥品仍然購買,是否支持其提出的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
首先,明知是過期藥品仍然銷售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為劣藥;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根據上述規定,明知是過期藥品仍然銷售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其次,職業打假人有權依法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職業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其索賠行為主要表現為明知藥品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無論購買者是不是職業打假人,都有權向藥品銷售者主張權利,包括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權利。
最后,關于職業打假人購買過期藥品后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我們認為,雖然本條系關于食品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但是人民法院在處理藥品懲罰性賠償責任時亦可以參照適用。即對于職業打假人所購藥品未超出普通消費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的部分,按價款10倍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對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部分,則不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人民法院辦理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應當注意把握好“消費”要件,對于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要堅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予以支持。既要讓違法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從而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保護藥品安全;又要避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者通過大額購買任意提高懲罰性賠償金,使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
咨詢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孫玉濤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謝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