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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顧:螞蟻阿福令人失望
2026年3月14日,中國食品報融媒體的一則暗訪視頻,把“山寨鹿晗”鹿哈(本名凌達樂)推上了風口浪尖。
視頻里,四川川牛福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就像是恐怖片現場:工人在蒸煮毛肚時叼著煙,牛肚直接攤在破損發黑的地面上冷卻,掉落的食材被撿起來扔回筐里繼續加工。
泡發車間里發現了藍色容器盛放的疑似雙氧水物質——這玩意兒在食品加工中是明令禁止的,長期食用會損傷消化道和肝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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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同一時間,鹿哈的直播間里正賣力吆喝著“膳小丫貢菜千層肚”,口號是“干凈衛生、孕婦可食”。
這位靠著模仿鹿晗走紅的千萬粉絲網紅,大概沒想到自己會以這種方式登上315的塌房榜。
南充市嘉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應迅速,當晚就查封了工廠,立案調查,抽樣送檢。
而鹿哈團隊先是表示“已聯系生產廠家”,強調對方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和檢測報告“都符合國家標準”,工廠視頻“很正規”;接著又補充說,因為該毛肚商品評分不高,早就更換了合作廠家。
最魔幻的數字游戲開始了。有媒體算了一筆賬:鹿哈直播間累計售出該產品3000萬單,若按“假一賠三”的承諾,需賠償26.9億元;若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賠十”,金額將高達89.7億元。
這個數字什么概念?約等于范冰冰當年偷稅漏稅罰款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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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鹿哈方很快“辟謠”:該產品只帶貨了一個月,銷量約8萬單。
從3000萬到8萬,這中間的差距足以讓任何數學家頭疼。
無論真實數字是多少,3月16日,凌達樂公司負責人承諾:將為購買用戶先行墊付退款,并按訂單金額三倍補償,7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放。
法律上,鹿哈面臨的選擇很明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即使未造成實際人身損害,消費者仍可主張懲罰性賠償。鹿哈作為帶貨主播,若其推廣行為存在過錯(如虛構產品功效、未盡選品審核義務等),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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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辛巴的“糖水燕窩”到“東北雨姐”的假紅薯粉條,從聽泉鑒寶的學歷造假到瘋狂小楊哥的“香港美誠月餅”爭議,網紅帶貨翻車已成家常便飯。
但無論鬧得多大,最后往往以“退一賠三”收場,對頭部主播來說,這點賠償不過是毛毛雨。
為什么罰不怕?因為這背后是一套精密的風險收益計算。
2022年直播帶貨投訴量同比激增150%,但平均罰款金額不到10萬元。對比某些網紅一場直播就能賺幾百萬,這點罰款簡直是九牛一毛。
更扎心的是,消費者維權像打地鼠——這邊剛按下去一個,那邊又冒出三個。
直播帶貨是新型商業模式,主播的身份在廣告代理商與銷售商之間搖擺不定。
電商主播分幾種類型:一種是履職型主播(本人就是電商經營者或員工),另一種是代言型主播(靠知名度帶貨)。
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不同,導致監管和處罰都挺難。
直播帶貨的核心邏輯是低價+高傭。
主播要求全網最低價,還要抽走30%-50%甚至更高的傭金,留給商家的利潤被極度壓縮。商家不可能虧本賺吆喝,只能在產品上動手腳——用更便宜的原料、簡化生產工藝、降低質檢標準。
消費者以為在直播間撿了便宜,殊不知低價的代價是質量。
網紅的道歉不是認錯,而是一種危機公關表演。他們的核心目的不是彌補消費者損失,而是保住自己的飯碗。
從辛巴的“退一賠三”到二驢夫婦的“被供應商騙了”哭訴,套路深得很。
只要姿態放得夠低,眼淚流得夠真,粉絲的怒火分分鐘就能被澆滅。
平臺嘴上說嚴管,但算法卻拼命推高銷量直播間。這就像學校一邊禁止作弊,一邊給作弊的學生發獎學金,能不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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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國的網紅還在計算毛毛雨罰款時,西方早已建立起讓違法者肉疼的懲罰性賠償體系。
這套體系的核心邏輯很簡單:讓違法成本遠高于違法收益。
美國是懲罰性賠償的標桿。
在普通法系國家,懲罰性賠償適用于故意、重大過失或惡意行為。
強生爽身粉案中,總賠償46.9億美元,其中懲罰性賠償41.4億美元(占比88%),理由是“明知含石棉卻長期隱瞞”。
福特Pinto案中,因明知汽車瑕疵卻為節省成本不召回,被判懲罰性賠償1.25億美元。
美國還確立了比例原則:懲罰性賠償通常不超過補償性賠償的9倍,部分州設上限(如加州3:1)。
英國雖然起源早,但適用極嚴格。 1763年的Huckle v. Money案就確立了懲罰性賠償,但只有在補償性賠償不足以懲罰或遏制時才適用。
核心標準是:被告是否“計算后實施行為”,即獲益遠高于賠償風險。
加拿大通過集體訴訟實現威懾。 在價格欺詐和食品價格操縱案件中,加拿大法院支持大規模集體和解。如面包案”成5億加幣集體和解,通過無收據式集體索賠提升維權效率。
澳大利亞實行“雙軌制”。 《2010年競爭與消費者法》下,民事處罰與懲罰性賠償并行。企業最高可罰1.1億澳元,個人220萬澳元。懲罰性賠償需證明故意或惡意,由法院自由裁量。
大陸法系國家則通過公法實現威懾。
德國禁止懲罰性賠償,但對食品欺詐最高處10年監禁+銷售額3倍罰款,實行雙罰制(處罰企業+責任人)。
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造假/摻假的責任人最高可判10年監禁+高額罰金,企業與個人同時追責。
韓國在特定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可判1-3倍實際賠償,擬提至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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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經驗表明,有效的懲罰性賠償需要幾個關鍵要素。
不是所有違規都適用懲罰性賠償,只有“明知故犯、長期隱瞞、拒不召回”等惡意行為才應觸發。
這需要修訂《食品安全法》,細化惡意行為清單。
應降低維權成本。 完善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簡化舉證流程。可以借鑒加拿大的“無收據式集體索賠”,讓消費者無需保留購物憑證也能參與索賠。
還要全鏈條追責,明確主播、平臺、MCN、生產企業的連帶責任。主播不能只賺傭金不擔責,平臺不能只收流量費不審核。
提高行政罰款額度,強化刑事責任,形成私法賠償+公法重罰的組合拳。
德國的刑事責任+行業禁入值得借鑒,讓違法者永久退出行業。
鹿哈的89億罰單或許只是理論數字,殘酷的現實是,在直播帶貨的狂歡中,食品安全成了最容易被犧牲的代價。
當網紅們忙著計算傭金和流量時,消費者卻在用健康為他們的“疏忽”買單。
西方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告訴我們,只有讓違法成本真正高于違法收益,才能遏制前腳道歉、后腳繼續的惡性循環。
否則,今天的鹿哈不會是最后一個,明天的直播間里,還會有更多的科技與狠活等著我們。
在流量為王的時代,良心往往是最不值錢的東西——除非法律讓它變得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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