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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在電商平臺中,部分商家為推廣自身商品,在無客觀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宣稱自家商品為同業競爭品牌商品的“升級版”,此類行為是否合法?近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明確認定無事實依據的“捧一踩一”式對比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01?
基本案情
U公司系“U牌”電動牙刷的商標權人,該品牌在口腔護理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林某在網購平臺開設一網店,在同一商品鏈接中同時銷售“U牌”和“M牌”兩個品牌的電動牙刷。在該商品詳情頁面中,林某為推薦“M牌”品牌,宣稱“M牌”為“U牌”產品的“升級版”,但未提供任何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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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U公司認為,林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法院判令林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林某辯稱“升級版”是為了幫助消費者對產品做出選擇和評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02?
裁判結果?????????????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林某賠償U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元。
該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楊雅敏法官認為,經營者進行廣告對比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對比的內容應當以可以證明的具體事實為基礎,使用的語言文字描述應當準確。同時,廣告中所作的比較必須在客觀可驗證的限度范圍內,不能片面夸大,不得借以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本案中,林某作為終端銷售商,雖規模較小,但其位于與普通消費者接觸的第一線,應嚴格遵守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林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為加大對“M牌”品牌的商品營銷,宣稱“M牌”是“U牌”的“升級版”。此類營銷用語帶有強烈主觀傾向,已非符合客觀事實的陳述,屬于典型的“捧一踩一”式營銷。此類營銷行為既不利于消費者獲得客觀、真實的產品信息,幫助消費者更有效地作出消費決策,亦可能導致原告交易機會的喪失,帶來惡性競爭的不良風氣,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提醒,對比廣告需謹慎,商家在進行產品對比時,必須確保內容真實、準確,具備可驗證的事實依據,避免使用主觀性、誤導性表述。即便未使用貶損性詞匯,但以“踩一捧一”的無依據拉踩式對比仍可能構成商業詆毀,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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