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上班,
手機操作就能賺錢,
這樣的“兼職”廣告看似誘人,
實則暗藏違法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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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林某、張某因貪圖蠅頭小利,通過發布不良信息為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吸粉引流”,淪為犯罪幫兇,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無業無收入的林某從朋友處得知,某APP上有“吸粉引流”兼職,無需線下值守,僅靠手機操作即可獲利。急于賺錢的林某隨即下載該APP,在APP內各類群組中承接“吸粉引流”訂單,開啟了所謂的“輕松賺錢”之路。
按照上線要求,林某在熱門短視頻平臺的美女視頻評論區,發布黃色網站鏈接及裸露女性照片,以此吸引用戶點擊下載,每成功引導一人下載鏈接內的APP,便可獲得3至4元報酬。嘗到甜頭后,林某不再滿足于個人操作,開始在某APP群組中批量承接訂單,并組織張某及韋某(在逃)等人作為下線,形成“上線接單—林某分派—下線操作”的層級運作模式,擴大“吸粉引流”規模。
張某等人接手任務后,除自行在短視頻平臺評論區發布不良信息外,還通過QQ群發布任務,招募他人共同參與“吸粉引流”。該團伙獲利模式清晰明確:上線每完成一單任務支付林某17元,林某從中抽取利潤后,分給張某等人12至13元,剩余部分歸其個人所有。
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上線累計向林某支付報酬9.5萬余元,其中林某個人獲利7.4萬余元,張某獲利2萬余元。2025年3月10日,民警將林某、張某抓獲,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誠懇。
案發后,林某、張某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審查起訴階段,林某退出違法所得5萬元,張某退出1.5萬元;案件審理期間,二人分別退清剩余違法所得2.4萬余元、5469元,并主動預繳相應罰金,其中林某預繳罰金5000元,張某預繳罰金2000元,以實際行動表明悔罪態度。
02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類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考量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等從輕處罰情節,且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依法對二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二人退繳的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林某名下白色蘋果手機一臺,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說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熱門短視頻評論區發布涉黃鏈接和圖片,表面上看只是“動動手指”的簡單操作,實質上是在為網絡色情、賭博甚至詐騙等上游犯罪活動“引流”。每一條鏈接背后,都可能有多名被害人因下載非法APP而遭受財產損失或信息泄露。二被告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特別是年輕求職者,“動動手指就賺錢”往往暗藏法律陷阱。所謂的“吸粉引流”“刷單返利”“點贊員”等網絡兼職,很可能成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幫兇”。切勿因貪圖小利而參與任何形式的涉黃、涉賭、涉詐信息傳播,不要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電話卡及網絡賬號,更不要為來路不明的網絡鏈接提供推廣服務。
轉自 | 廣西高院
【2026年第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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