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旨在打擊提供賭博場所和條件,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賭博的行為。該罪的量刑基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司法實踐中,對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經歷了從傳統物理場所到現代信息網絡的延伸。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二條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隨后的司法文件進一步擴大了認定范圍,包括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跨境賭博活動等。這表明,《刑法》對于“開設”行為的關注點,已經從物理空間轉向了網絡空間所承載的組織、管理和持續運營屬性。
開設賭場罪的核心客觀行為是“開設”,即建立、維持、管理賭博場所及設施,提供賭博條件,使不特定人群或大規模群體得以持續性地進行賭博活動。具體的現實案件中,需要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行為人的組織性與支配力
開設賭場罪要求行為人對賭博活動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性或支配力。這種支配力體現在多個方面,包括提供賭具、事先設定賭博方式或規則、設定參賭者進出的規程,以及對賭資收付的管理等。
二、賭場本身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行為人所開設的賭場必須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不是偶發或者一次性的。例如,一個長期存在的微信群,專門用于組織賭博,并且可以不間斷地向參賭人員開放,隨時可以進行賭博活動,這便滿足了開設賭場罪所要求的持續性特征。
三、有相對固定的專門場所
傳統的專門場所指固定的物理建筑。然而,在新型網絡賭博犯罪中,招攬賭博人員組建專門用于賭博的聊天群(如微信群、閑聊群)或APP親友圈,其本質是借助手機終端形成的具有一定用戶指向性的固定網絡空間。也可以將這種虛擬社群空間認定為賭博場所。
四、面向不特定人群
開設賭場通常要求面向不特定人群或大規模群體開放,其參賭人員一般不固定,規模較大。與聚眾賭博基于熟人關系的小范圍聚集形成鮮明對比。
五、有相對固定的賭博項目
在網絡開設賭場中,行為人通常利用市面上的棋牌類APP(例如麻將游戲)作為賭具和游戲界面,通過外部機制將這些APP的娛樂屬性轉化為賭博屬性。盡管APP本身可能是合法的,但行為人專設的“親友圈”或特定房間,結合外部的資金結算機制,使這種虛擬項目成為專供他人進行賭博的項目。
六、提供資金結算(變相結算)服務
開設賭場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對賭資的收付和結算具有管理能力(換籌碼)。網絡賭博的資金流轉往往通過虛擬貨幣和外部支付平臺實現。根據司法解釋,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在“房卡/虛擬幣代理”模式中,行為人雖然不直接參與每局的賭資結算,但銷售虛擬幣也就是變相提供資金結算服務
七、、抽頭漁利與變相收費
開設賭場罪的主觀要件要求“以營利為目的”。這種營利,指的是期望獲得超過正常水平的金錢收益,例如通過抽頭漁利(從賭資中抽取提成)或變相收取高額“房費”。如果行為僅僅是提供娛樂場所并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則不應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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