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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鑒定意見出具后,發現鑒定機構沒有資質,能否申請重新鑒定?
答:四類鑒定(法醫類,物證類、影像類、環境類)的鑒定機構和人員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四類之外鑒定,尤其是工程類鑒定,法院定期選聘鑒定機構, 入圍的鑒定機構進入法院名錄,這些機構不受住建部、司法部管理。
入圍的鑒定機構經過了法院資質審查,鑒定階段,當事人充分提供證據,充分發表意見,征求意見稿出具后,雙方提出了異議,鑒定機構進行了回復,開庭階段,當事人仍然有異議,可以提供新證據,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經過質證與辯論程序,鑒定意見將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基于此,鑒定意見出具后再說鑒定機構資質問題,沒有意義。(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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