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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山東省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近日,關于網上帖文反映“山東臨沂一法院作出十萬元罰款,適用法律錯誤”事件,引發關注。我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啟動核查工作。經審查,在對楊某花處以拘留處罰決定的同時,又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法律錯誤,須予以糾正。目前,我院已撤銷對楊某花的罰款決定,將10萬元罰款及利息退還,并向當事人誠懇道歉。同時將繼續深入調查,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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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件
2025年9月19日,山東省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撤銷對農婦楊寶花10萬元罰款決定,并退還罰款及利息,同時公開道歉。
·事件起因
2025年6月,楊寶花因丈夫王永來在鄰里糾紛中被判輕傷二級,認為法院對被告孫運省“拘役三個月+賠償2.5萬元”的判決過輕,前往法院執行大廳與法官理論,期間發生言語沖突。
法院認定楊寶花“侮辱、謾罵”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及15日拘留。
·爭議焦點
法律適用錯誤:法院依據的《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確規定,罰款上限為1000元且不得與拘留并用。楊寶花的行為發生在判決后執行大廳,非“法庭審判過程”,不適用該條款。
處罰合理性:學者指出,即便適用《民事訴訟法》最高罰款10萬元,也需基于嚴重妨礙訴訟行為,而楊寶花僅情緒激動表達不滿,處罰明顯過重。
·處理結果
2025年9月18日,臨沂經開區法院撤銷罰款決定,退還10萬元及利息,并向楊寶花道歉。
法院承認“罰款與拘留并用”違反法律規定,承諾追責相關人員,上級法院已成立專班調查。
·后續影響
輿論質疑司法公正性,呼吁反思“報復性處罰”現象。
法律界強調司法機關應嚴守程序正義,避免濫用強制措施損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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