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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突然離世,生前好友手持微信記錄、轉賬憑證追討10萬元借款。父母庭后聲明放棄繼承兒子遺產,能否免除還款責任?近日,萬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清晰界定了放棄繼承權的法定時限與繼承人清償債務的責任范圍,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參考。
案情回顧:好友借貸未留據,債務人猝然離世引糾紛
李某與王某系多年好友。此前,李某因需資金周轉,向王某借款10萬元。出于信任,雙方未出具書面借條。王某通過轉賬方式將10萬元交付給李某。后李某不幸去世,留下其父親李某一、母親郭某、妻子張某三位法定繼承人,以及一輛汽車及某某公司的若干股權,車輛由李某父母繼承并實際在使用。王某得知李某去世后,向李某家屬主張債權未果,遂依法將李某一、郭某、張某三人訴至法院,要求清償李某所欠10萬元債務。
法院審理:放棄繼承有時限,限定清償是原則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李某之間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被告李某一、郭某(李某父母)在庭審結束后向法庭提交書面聲明,意圖通過自愿放棄對兒子李某所有遺產的繼承權來規避承擔兒子生前債務的責任。法院認為,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是在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明確并進入清償階段后,才聲明放棄繼承權,此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不得作為逃避債務手段;且庭審查明繼承人實際繼承并占有使用了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部分財產。因此,其聲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產處理前”這一關鍵時間節點要求。據此,法院對李某一、郭某當庭提出的放棄繼承聲明不予認可。作為李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履行處理李某債務的職責,故李某一、郭某、張某三人均負有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李某債務的法定義務。
法官說法:“放棄繼承”有時限,不可“事后諸葛亮”
法律為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設定了明確的界限。萬載縣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審理,依法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合理平衡了繼承人的責任范圍。這既體現對逝者的尊重,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保障,更是對誠信、法治、公正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詮釋。提醒公眾在處理繼承事務時,務必了解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序,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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