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一、企業未對交易信息進行整理,形成深度信息
在經營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害企業經常會犯的一個錯誤。最近,我在辦理幾起涉經營信息的侵權商業秘密罪案件,發現大部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都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對自己與客戶的交易信息進行整理,沒有對交易過程雙方洽談好的交易情況進行匯總,而是直接向法院提交雙方的交易合同,或者提交交易細節的一些電子數據信息,并以此來主張為秘點。這種做法是極容易導致案件敗訴的。為什么呢?因為商業秘密本身是智力成果,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破壞對方已取得的競爭優勢,所以,僅僅列舉交易信息并不足以證實該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不足以主張為商業秘密。
我舉兩個例子來說,第一起案件,是案發于廣東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企業所提交的證據是一些被告人在原公司工作期間,使用工作微信與客戶溝通的聊天記錄,當中的相關信息非常雜亂,零散分布于長期、眾多的微信聊天信息中,被害公司沒有進行系統整理,也沒有從中分析加工,沒有成為可以直接展示客戶基本信息及交易偏好、意向、習慣的深度信息,所以被害企業的主張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第二起案件,最高院的一起案件,一二審法院都判決原告勝訴,但案件到了最高院再審,判了原告敗訴。為什么呢?原因也很簡單,被害企業提供的43家被侵權客戶名單,主要內容為:訂單日期,品名,貨品規格、數量,單價,聯系人,電話,地址。法院認為這些僅僅是對交易信息的一般性羅列,并沒有反映某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認為這些信息還不夠深度,所以不能認定構成商業秘密。
所以,在涉及到經營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中,一定需要注意提煉秘點,單單是將交易細節列舉,而沒有對交易過程中進行整理,匯總為一份完整秘點信息,很容易被否定其并不具有秘密性,從而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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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件是否需要鑒定
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仍然是以技術秘密為主,但是以客戶名單為代表的經營信息案件也越來越多,越來越成為企業,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我們可以看到,有些員工帶走了前公司的客戶,自立山頭,自主創業了,有些員工帶著客戶名單作為投名狀,作為籌碼投奔新東家了,原公司看到這種情況,往往想通過商業秘密訴訟的方式出口惡氣。
對于這一類案件來說,有一個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就是怎么樣證明被撬走的這些信息屬于商業秘密,難點往往在于證明客戶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不為公眾所輕易獲取。
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人把非公知性的認定依賴于技術查新與鑒定報告,想通過這樣去肯定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但這個僅僅是針對技術秘密而言,對于經營信息來說,我們認為是不需要通過鑒定的方式來證實這些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原因在于判斷經營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是純屬的價值判斷,司法鑒定的運用強調的是“技術”或“專門知識”,這是一個求真的判斷,而經營信息是否屬于非公知,更多是一個價值判斷。既然是價值判斷,那么權限就應該交給司法人員。河南、上海、江蘇、北京、山東等省(市)的法院在審理商業秘密糾紛案件指南中都曾明確,商業秘密司法鑒定僅僅適用于“技術秘密”。
例如江蘇省高院發布的辦案指引當中也對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非公知性認定進行了區分,只有技術信息才能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報告、技術鑒定等手段認定非公知性。再例如,在北京高院發布的辦案意見中提到,明確某個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是在適用法律對事實進行認定后產生的結果,不適宜委托鑒定部門來進行鑒定。
在辦案過程中,涉及到經營信息的商業秘密案,若遇到必須提供鑒定才能立案的,務必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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