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3月30日,恰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確界定了語言暴力、長期限制社交、經濟控制等多種隱蔽性家暴形式。最高法介紹,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離婚訴訟中,如果對家庭暴力查證屬實,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堅持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及時、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同時,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過先行判決方式更好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
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亮明對家暴型離婚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的司法態度,彰顯了依法助力家暴受害人從破裂的感情和傷痕累累的婚姻關系中及時抽離的決心和行動力,彰顯了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果決性,有助于家暴受害人找準維權方向,把握好維權節奏,建立明確的訴訟預期、維權預期。
盡管家暴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但其帶給受害人的傷害和痛苦卻具有一致性。家暴通常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受害人經年累月遭受家暴,身體和心理都備受煎熬,承受著非常大的壓力。受害人不堪家暴之痛,提起離婚訴訟,其目的就是解除與加害人的婚姻關系,與加害人拉開距離,擺脫加害人的傷害與威脅,重啟新生活。顯然,在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早一點作出離婚判決,就能讓受害人的權益早一點受到保護。如果法院當判不判,當判拖判,就可能會拉長受害人的離婚周期。而在拉長的離婚周期內,一些受害人很可能受到進一步的家暴傷害,甚至是更嚴重的傷害——離婚期間,夫妻雙方矛盾容易加深,加害人受到刺激后,有可能做出過激行為——在這方面,不乏悲劇性案例。
法院對家暴型離婚當判則判,既符合保護受害人權益的需要,也符合離婚判決的基本法則。根據民法典,在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的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判決的必經程序,但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意味著,法院對于家暴型離婚案件,不能無限期調解,不能一門心思地“勸和”,即便加害人不同意離婚,若受害人離婚的態度堅決,法院可在組織一次調解、確認雙方感情沒有挽回的可能后,果斷開庭審理,作出離婚判決。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爭議較大,或者加害人有明顯悔改之意,受害人也有諒解的跡象,法院可組織2次、3次甚至多次調解,力求通過調解消除分歧,緩和矛盾,教育約束加害人,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離婚訴訟是家暴受害人的維權路徑,離婚判決是反家暴的司法抓手。法院對調解無效的家暴型離婚案件當判則判,本質上與讓加害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少分財產、在爭取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項中“減分”等不利因素一樣,都是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讓加害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樣的判決理念體現了對家暴受害人的支持,等于向家暴作出了負面的法律評價,對加害人進行了“懲戒”,從一個小切口向反家暴工作注入了積極的法治力量。
典型案例是司法審判的標桿,各地司法部門應以保護受害人權益為導向,在家暴型離婚訴訟中拿捏好調解和判決的時機和尺度,在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和情形時,當判則判,當斷則斷,用果斷有力的法槌聲向家暴說“不”,支持受害人走出“家暴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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