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合法來源抗辯越來越成為一個抗辯理由,不僅是在民事案件中,在刑事案件中同樣如此,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是一個辯解主觀不知情的辯護理由,所保護的是善意的市場交易主體。我們可以看到,通過線下渠道銷售產品的代理商,上家給他發了一批假冒產品,他并不知情,所以將產品轉售了,結果被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罪。做線上的,例如電商領域中的一件代發的,被抓后,辯解自己沒看過產品,一直以為上家代發的是正品。對于這樣的辯解,是否足以支撐其無罪?
為什么會有合法來源抗辯的規則?主要基于兩大立法原則,第一是為了維護信賴利益,如果在交易鏈條中的各個環節當中,都要求經營者對每個權利外觀以外的環節加以審查,毋庸置疑,這將會極大提高交易成本,不利于商品的市場流通,合法來源抗辯制度設計的初衷正是為了在保護被害人的權利之同時,也要保障善意經營者的交易安全。第二是為了追溯侵權商品的來源,設立合法來源抗辯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懲罰銷售者,而是以銷售者為線索,最終尋找真正的生產方,從根源上去制止侵權商品流向市場,這才是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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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人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時,辦案人員會怎么樣去審查這樣的辯護是否在理?第一,判斷銷售及進貨渠道是否具有合法性,經營者對供貨商的資質是否進行了審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信任上家所出售的是正規商品,對于這一點,經營者需要明確提供上一手交易者的相關信息;第二,經營者有沒有接觸到商品實物,有沒有對商品外觀的識別能力,對商品的質量、真偽有沒有進行審查;第三,判斷經營者所經營涉案商品的時間長短、經營規模大小,判斷經營者注意義務的大小;第四,判斷經營者所支付的對價是否合理。
將合法來源抗辯作為辯護理由,對應到犯罪構成要件上,這就是要去判斷被告人有沒有犯罪故意。假如經營者已經盡到謹慎審查商品來源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在商標知名度不高的情況下,在外觀表征上無法確定其是侵權商品,在遵守交易規則和習慣的情況下,以合法的方式獲得交易商品的,此時,很難認定經營者具有主觀犯意,就不能認定其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我們辦理過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就以合法來源抗辯為辯護理由,成功做到了無罪。
總的來說,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對證實合法來源的證據是把握得比較嚴格的,往往需要被告人提供完整、全面的進貨記錄或者發票,以說明商品的來源,進貨的渠道。所以,對于訴訟能力有限,訴訟預計成本有限的經營者而言,往往難以完成舉證,最終不免會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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