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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楊某訴稱,2022年2月25日,某石場老板李某打電話說要雇傭吊車卸自然石,被告呂某駕駛被告王某所有的吊車,在吊支腿鐵板時,因鋼絲繩側滑把楊某砸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由此,共造成楊某各項損失合計74萬多元。
另,肇事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因就賠償事宜各方不能協商一致,故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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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5年6月16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屬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其并未對楊某造成身體傷害,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且,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故,交強險賠償需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狀態為必要條件,特種車輛也不例外。本案是吊車在作業過程中,并未發生位移,此時不應作為交通工具使用。因此,不能觸發交強險相關條款,將交強險使用范圍由“道路交通”擴大解釋為“施工場所”。
另,本案系呂某過失行為造成,原告楊某系在施工作業中因安全設施缺失及管理不善等原因致傷,實質上屬于安全責任事故,由此其損失應當由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賠償,并非由交強險賠償。
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涉案車輛系特種車,作業系常態。故,根據中國保監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的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作業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所以,本案中吊車因作業而引發的責任事故應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
【判決】
2025年8月6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保險單記載所投保機動車種類為特種車二。該種車輛主要用途是工地作業,并非主要用于交通通行。因此,其除在交通通行狀態下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外,更多的事故亦會在其發揮特種功能的作業過程中,作為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明知。故此,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亦比照適用本條例。”
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立法涉及該項保險的本意是通過法律規定,強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并以該強制性的責任保險,保障機動車責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以分散投保人承擔責任風險。
故而,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應比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項下予以賠償后,剩余損失以被告呂某承擔 55%、被告王某承擔15%、被告李某承擔10%、原告自身承擔20%責任為宜。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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