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逐漸的提升。與此同時,農產品的需求量無論是對于城市人民還是鄉村對農產品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近些年來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這也使得我國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細品質量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視。
為了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提高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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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訂內容及說明
(一)銜接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對原《辦法》實施7年期間,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涉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的有關規定細化落實在《辦法》修訂稿中。具體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一條(涉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委托貯存運輸、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報告等),《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
(二)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結合原辦法實施七年來,公眾留言信訪、地方請示及協會反饋等多渠道反映的意見,在辦法的名詞解釋條款中,對本辦法適用的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定義進行了調整完善。
(三)調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入場查驗具體要求。一是根據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不再開具產地證明的有關文件內容,將原辦法中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的憑證查驗要求由“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調整為“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并明確了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具體表現形式。二是根據新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等規定,明確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使用,并鼓勵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優先采購和放行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三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實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要求,明確對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以此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可追溯。四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規定了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銷售者的入場查驗要求。
(四)完善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一是明確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二是將與入場銷售者簽訂質量安全協議的范圍由批發市場擴大到所有集中交易市場;三是明確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經檢驗(包括快檢)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四是增加市場開辦者對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的入場管理要求;五是細化、強化市場開辦者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及佐證信息留存要求;六是調整市場信息公示要求和批發銷售憑證開具要求。
(五)完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一是細化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相關憑證具體要求;二是對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企業總部和門店的進貨查驗要求進行調整;三是將實施銷售記錄制度的主體范圍由批發企業擴大到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者;四是增加對即食食用農產品標識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五是增加對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六是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補充對散裝銷售食用農產品有關禁止銷售情形的具體說明。
(六)完善相關法律責任。原《辦法》執行過程中,各地對第46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反映強烈,希望能逐一明確《辦法》中規定各類違法行為對應的具體法律責任。據此,一是對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逐一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適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具體條款的法律責任;二是結合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個體散戶為主的突出特點,按照“警示為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將原辦法中有關條款的處罰起始金額由一萬元下調至二千元或五千元。
(七)精簡壓縮《辦法》內容。修訂送審稿條款由原辦法的六十條壓縮為四十七條。主要刪除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且完全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條款,如《食品安全法》和總局規章中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投訴舉報、監督抽檢、產品召回等相關要求。
為了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提高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grifood@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1號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郵政編碼:100037)。請在信封上注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5月4日
第二十三條【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配備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批發市場開辦者還應當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對入場銷售者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并及時更新的;
(三)未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施分區銷售,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規定對市場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的;
(四)未按要求查驗入場銷售者和入場食用農產品的相關憑證信息,允許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允許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銷售者跨越所在地縣域范圍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或者對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未經抽樣檢驗合格即允許入場銷售的;
(五)未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開展培訓和考核,未對入場銷售者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或者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并按要求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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