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一則消息登上熱搜:安徽阜陽一名服刑人員在獄中被捆綁約束后死亡,涉事獄警因犯虐待被監管人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家屬表示不服,堅持維權九年,最終等來檢方重新認定為“非正常死亡”,案件發回重審,將于近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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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看到這則新聞,第一反應是:人都死了,怎么才判八個月?為什么不能按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來判?
事情的經過遠比想象中復雜,也遠比想象中令人唏噓。
轉獄19天后突然死亡,遺體頭頂有個“洞”
死者謝某中,1964年出生,安徽亳州利辛縣人。1999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被判處無期徒刑,2000年8月開始在巢湖監獄服刑。2010年,他被查出患有癲癇頻繁發作伴精神障礙、膽石癥,獲得保外就醫,后因違反相關規定,于2015年9月被重新收監。
2016年12月28日,謝某中從巢湖監獄調至阜陽監獄服刑。
僅僅19天后,2017年1月15日凌晨,謝某中的兒子接到消息:父親在監獄突然發病,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前一個月,兒子剛去探過監,當時父親身體還正常。趕到殯儀館后,兒子近距離查看遺體時發現,父親頭頂正中心有一個直徑約1厘米左右的“窟窿”,四肢存在淤青。他懷疑父親在去世前遭受了虐待。
據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答復函,謝某中轉入阜陽監獄后確實經歷了不尋常的對待。
判決書顯示,2017年1月6日,謝某中調入十四監區后,因不服從管理、罵人等行為,該監區政治教導員許某華安排值班罪犯對其捆綁約束。值班罪犯用自制約束帶將謝某中雙手、雙腳、膝蓋捆綁固定在病床上。1月7日曾短暫解除,但洗澡后又被繼續約束,一直持續到1月10日上午才解除。1月15日凌晨,謝某中出現呼吸困難、抽搐,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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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正常死亡”到“非正常死亡”,家屬九年申訴路
事發后,阜陽監獄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謝某中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結論是“系在自身多種疾病的基礎上,癲癇發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惡化導致猝死”。2018年,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調查后認定,未發現監獄有虐待、體罰等違法行為,屬于正常死亡。
兒子不接受這個結論。他持續向檢察機關申訴,一告就是好幾年。
2023年,事情出現轉機。阜陽市檢察院經復查確認,謝某中在監獄內遭到許某華的捆綁約束,決定對許某華提起公訴。2023年7月開庭,次月許某華因犯虐待被監管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但兒子仍然不滿意。他認為檢察院并沒有改變父親“非正常死亡”的事實認定,繼續申訴。2025年11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重新調查核實,正式認定謝某中系非正常死亡。2026年3月,公訴機關變更起訴書,刪除了此前“在自身多種疾病的基礎上癲癇發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惡化導致猝死”的鑒定結論。
同時,阜陽市檢察院在調查期間委托最高法司法鑒定中心組織專家論證,結論為:不排除謝某中被捆綁約束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捆綁約束可能是導致死亡的重要因素。
許某華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檢察院根據新證據變更了起訴書,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潁東區法院重審。大河報記者獲悉,案件將于4月23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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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只判虐待被監管人罪?
很多網友的疑問是:人都被捆綁了四天,最終死亡,為什么不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這涉及到《刑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罪名轉化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條同時規定:“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虐待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傷殘或死亡,在法律上就不再是“虐待被監管人罪”,而應當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追究,刑罰也要重得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為什么法院一審仍然按照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八個月?
關鍵就在于因果關系的證明。
本案一審階段,公訴機關采用的死亡原因鑒定是“在自身多種疾病的基礎上癲癇發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惡化導致猝死”。也就是說,根據當時檢方采用的鑒定意見,法律上認為謝某中的直接死因是自身疾病發作,而捆綁約束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被確認。
在因果關系沒有被認定的情況下,只能認定許某華的捆綁約束行為本身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而不能直接適用罪名轉化條款,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追究。
最高法司法鑒定中心的專家論證“不排除捆綁約束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在檢察院2023年重啟調查之后才得出的結論。當時一審已經判決。而這份新證據,直接導致了2026年3月公訴機關變更起訴書、刪除原鑒定結論,以及阜陽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
轉化條款怎么適用?
法學理論上有明確的劃分。如果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地引起了被監管人傷殘或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引起死亡的為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有重傷的故意,過失造成死亡的,同樣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但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沒有故意,死亡也并非由虐待行為直接導致,而是被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在證據上無法證明虐待行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可能停留在虐待被監管人罪,而不轉化。
本案爭議的核心就在這里。專家論證給出的是“不排除”因果關系,但“不排除”不等于“有直接因果關系”。重審的焦點,預計將集中在捆綁約束與死亡之間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以及刪除原鑒定結論后,新的死因如何認定。
還有一點容易混淆:這個罪和普通“虐待罪”不一樣
有網友可能會問:虐待罪致人死亡不是判七年嗎?怎么這個只判八個月?
這里要分清兩個不同的罪名。普通“虐待罪”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致人重傷、死亡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虐待被監管人罪”針對的是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普通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八個月的刑期,恰恰落在“三年以下”這個檔位里——也就是說,法院認定許某華的虐待行為本身“情節嚴重”,但沒有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同時認定死亡結果并非由虐待行為直接導致,所以沒有適用轉化條款。
案件還有懸念
4月23日的重審,將是這個案件九年來最關鍵的一次庭審。新證據、新起訴書、新的事實認定,都可能改變最終的判決結果。
家屬的訴求很明確:希望法院全面認定死因,確認虐待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追究責任。而對于那些關注此案的人來說,這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正義訴求,也關系到法律對特殊領域違法行為的態度邊界。
九年的維權路走到今天,謝先生終于等到了重新開庭的機會。正如他自己所說:“從最初被認定為正常死亡到如今依法認定非正常死亡,這九年的維權路走得異常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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