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有一些處于模糊地帶的訴訟手段。證據突襲就是以前一種。它表現為在訴訟結束之前,突然提交新證據、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的原則是:
1. 訴訟請求應當在起訴書提交時一并提出。
2. 不允許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突然提出新的訴訟請求,這被視為是對訴權的濫用,法院可能會予以處罰。
雖然有上述原則,現實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時沒有將所有請求一并提出,是否可以在辯論前補充提出?
結論是,可以的。
為什么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訴時一并提出所有訴訟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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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要求,原告在起訴時一并提出所有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原因:
1. 法院在通知被告參加訴訟時,需要告知被告原告的全部起訴內容。
2. 如此,被告才能根據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充分準備答辯。這是被告的合法權利。
3. 如果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才補充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會侵害被告的權利,因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準備應對。
4. 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法院不得不暫停審理,給被告時間補充準備,這會給法庭和當事人造成不便。
5. 延宕法院審理程序。浪費司法資源。造成超時審理。
原告一開始就全面提出訴訟請求,是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防御權利,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
綜上,民事訴訟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訴時一并提出所有訴訟請求。這是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防御權利。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書后,根據原告的全部訴求來準備答辯。如果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才補充提出新的請求,會侵害被告的權利,因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應對。
現實遠比法條復雜,為了實體正義,也為了維護訴訟公平性,司法程序仍然允許,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新的訴訟請求。這并不矛盾:不允許是程序正義,允許是實體正義。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2條規定,案件受理后至庭審結束前,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都可以增加相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合并審理。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原告,也同樣適用于被告提出的反訴請求。
此外,當有新的訴訟請求增加時,法院應當給予對方當事人適當的準備時間,以保障其防御權利。這體現了訴訟程序的公平性,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維護了訴訟效率。
在民事訴訟中除了原告和被告,還可能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在庭審結束前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合并審理。
具體而言,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時間條件:新的訴訟請求必須在庭審結束前提出,如果在判決后才提出,法院將要求另行起訴。
2. 關聯性條件: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必須與本案有關聯,不能是完全獨立的訴訟請求。
例如,如果張三起訴李四返還借款,李四反訴張三欠自己一筆借款,請求抵消。這兩個訴訟請求是相關聯的,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在保障訴訟效率的前提下,法院允許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適當補充相關的訴訟請求,以確保裁判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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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例子中,新的訴訟請求,就不宜在本案受理。要求另案起訴,較為恰當。
例如,張三起訴李四,要求返還借款1萬元。而李四反訴張三,要求支付1萬元的購物款。另外,張三還稱李四曾經向自己的店鋪購買了一臺電腦,李四1萬元尚未支付。
這兩個訴訟請求之間并不存在關聯性,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法院不應該將它們合并審理。李四要求抵消張三的借款債務,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
法院應該要求李四就購物款另行起訴,而不應將其與張三的借款糾紛合并審理。這樣做有利于保持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性,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庭審結束前提出的新增訴訟請求,法院可以將其合并審理的前提是,這些請求必須與本案存在同一法律關系。
但如果新增的訴訟請求,雖然事實上與本案有關聯,但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那么法院就不應該將其合并審理。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另行提起獨立的訴訟。
舉例說,張三起訴李四返還借款,李四反訴張三欠自己購物款,這兩個請求雖然事實相關,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法院不應將其合并。
這一觀點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的民事判決文書《民終1926號》,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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