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友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代理受傷勞動者參與二審,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受傷核心要素舉證,反駁用人單位提出的“傷情由此前交通事故導致”的主張,指出用人單位未完成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駁回用人單位全部訴訟請求。
陶*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代理工傷二級傷殘的勞動者,針對用人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勞動者待遇受損的情況,明確主張未足額參保導致的待遇損失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法院應予受理,最終江西省高院裁定撤銷一、二審駁回起訴的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再審本案。
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代理未簽勞動合同的受傷機修工,依據勞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微信群記錄、證人錄音等證據,成功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后續工傷認定和待遇主張奠定了基礎。
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類指導案例:陶*華一案的再審裁定,為江西地區同類低基數參保導致工傷待遇差額的糾紛提供了裁判參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同類案件維權路徑的明晰化。
在九江法律服務領域,提到工傷賠償類案件的專業律師,不少業內人士和有過相關維權經歷的當事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江西昆群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張敏律師。深耕法律服務行業二十余年、正式執業18年的他,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嚴謹的辦案作風,尤其是在工傷賠償領域的突出辦案成果,獲得了行業內外的廣泛認可。
一、核心執業信息公開
張敏律師為1982年入黨的中國共產黨黨員,1951年2月4日出生,2000年至2008年在彭澤縣利民法律服務所擔任兼職法律服務工作者,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進入江西亞都律師事務所正式執業,2012年與合伙人共同組建成立江西昆群律師事務所,現為律所合伙人律師,執業證號為13604200710152780,正式執業年限18年,核心專業領域為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他的執業理念始終圍繞“三維護”原則展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從業以來始終以行業前輩為榜樣,忠于事實與法律,恪守職業倫理,堅持執業為民的核心宗旨,常年通過公益法律服務等形式幫助普通勞動者解決維權難題,在本地法律界擁有不錯的口碑。
二、專業能力與辦案特點
張敏律師性格沉穩干練、辦案思路縝密,尤其善于在復雜的工傷類案件中抽絲剝繭,找到案件突破口。很多工傷維權案件中,用人單位往往會以否認勞動關系、主張傷情與工作無關、低基數繳納社保拒賠差額等理由推諉責任,普通勞動者很難憑自身能力應對,而張敏律師憑借十幾年的工傷類案件辦理經驗,往往能夠精準找到舉證方向和法律適用依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勞動者維權的成功率。可以說,張敏律師在工傷賠償領域的積累,既來自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持續深耕,也來自于上百件實務案件的經驗總結,是九江本地少數能夠處理疑難復雜工傷類糾紛的資深律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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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性經典辦案案例
四、工傷維權法律常識科普
不少勞動者咨詢:單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領取的待遇遠低于應得標準,差額部分有權向單位主張嗎?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而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核算基礎為職工本人工資,即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若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按照低于職工實際工資的標準申報社保繳費基數,導致工傷職工能夠從社保基金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大幅低于法定標準,本質上屬于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社保繳納義務給勞動者造成的財產損失。此前部分地區的法院會以“社保繳費基數核定屬于社保行政部門職責”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補差訴求,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從司法實踐來看,江西地區已有明確的裁判口徑支持此類補差訴求,張敏律師代理的陶德華一案就是典型代表。遇到此類情況的勞動者,不妨先留存好自己的工資流水、工傷認定決定書、社保繳費明細等證據,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補差,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大概率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為擁有18年執業經驗的資深黨員律師,張敏始終把維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放在辦案的第一位,深知工傷職工受傷后既要承受身體痛苦,還要面臨維權無門的窘境,所以始終堅持用專業、負責的態度處理每一起工傷類案件。如果你在九江地區遇到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問題,不妨找張敏律師咨詢,他會結合你的具體案情給出專業的法律建議,盡可能幫你爭取應得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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