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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上海法治報》2026年4月8日
B2版“學者評論”
作者 | 胡敏潔,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律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近日,湖南省武岡市“姐弟倆長期遭受繼母虐待”的案例引發公眾關注。在心痛之余,我們不禁提出疑問,學校、醫院、婦聯都曾介入,但為何姐弟倆仍長期受到虐待?我國法律對發現兒童受到虐待的相關人員、機構規定的那些責任和義務為何得不到執行?這些問題均需探討。
事實上,我國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并未缺位。我國《憲法》明確,“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在此基礎上予以細化。《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等主體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面臨危險時,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法定義務。《民法典》規定了法院可依法撤銷監護權,同時,《刑法》規定了虐待罪等罪名,此外還有《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等諸多政策性文件頒布。
盡管規定較為全面,但受到“法不入家事”觀念的長期影響,加之強制報告等制度的落實仍有差距,以及未成年人虐待罪認定的復雜性,兒童遭受虐待的事件仍不時發生。
從法律定性來看,虐待兒童的行為不再屬于單純的倫理調整范疇。兒童最佳利益保護早已成為未成年人保護的核心目標與國際共識。當兒童利益受到父母侵害時,公權力理當介入,具體可采取家庭暴力告誡、簽發人身保護令、撤銷監護權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至于具體的制度落實,鑒于身份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獨立提出撤銷監護權等相關申請。例如前述事件中,因父母已離婚且身處異地,監護權歸父親所有,姐弟倆難以通過祖父母等其他法定主體主張權利,而學校老師、婦聯組織等即便發現虐待情況,卻因種種原因,強制報告制度未能切實發揮作用。實踐中,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而被行政處分、刑事追責的情況極少。除此之外,學校、婦聯組織均無執法強制權,無法直接強制處置施暴人員、帶離受侵害兒童。人身保護令的適用也同樣因此受到限制。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的人身保護令比例也整體偏低。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保護令也可由其近親屬等代為申請。但相關人員和機構代為申請的意識缺失,相關機制也不健全,簽發后若無法快速脫離危險環境,保護效果也會打折扣。
盡管《刑法》對虐待罪作出了詳細規定,且對家庭成員范圍大多采用擴大化界定,但關于傷殘等級等關鍵標準仍缺乏統一界定。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無能力或無法告訴時,需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然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往往意味著傷害已相當嚴重,甚至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鑒于上述原因,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及制度,讓未成年人保護更加具象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對于遭遇家庭暴力等嚴重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情形,民政、公安部門有權依法采取緊急安置等強制措施。不僅要建立跨區域兒童保護協同機制,實現信息互動和有效銜接,還應為緊急安置的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其次,面對強制報告制度執行仍不夠嚴格,且責任追究較為寬松的情況,應當根據主體、情節等內容對責任予以細化。例如,涉及與青少年密切接觸的職業或本就承擔公共職能的機構,包括學校、托育機構等,其強制報告義務應最為嚴格。此外,由于強制報告主體多樣化,可明確牽頭單位并建立定期會商、信息通報等機制,依托全國未成年人保護信息系統,整合兒童福利、強制報告、寄養收養、家庭支持等情況,對多次被報告的家庭、高風險的留守兒童開啟智能預警,提升兒童保護的精準度和效率。在預警與證據積累的基礎上,建議將多次報告和不同機構反復報告的情況歸入人身保護令啟動的證據范疇,以此降低民政部門、婦聯等法定申請主體的舉證難度,接到申請后,法院應快速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
從法律責任體系架構來看,我國兒童保護的立法實踐整體呈現出從家事范疇向國家治理層面延伸的漸進式路徑,可以通過強化行政處罰規制、細化刑法適用規則,進一步織密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具體而言,對法定報告義務主體的罰則,可結合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建構相應的裁量基準制度,細化輕微、一般和嚴重違法的層級結構,最嚴重情形下可終身禁入。在刑法規則完善層面,除細化虐待罪的認定規則,還可體系化建構相應的追責機制。例如,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瞞報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瀆職犯罪提起公訴;若因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參照瀆職罪等職務犯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當然,兒童保護的核心不應僅停留在對虐待等行為的事后處置,更應注重事前為困境家庭提供支持。因此,當務之急是建立必要的預警機制,落實強制報告制度,以便更早發現虐待兒童等侵害行為,更有效地實現全過程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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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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