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7日訊 近日,青島海事法院報送的“某環保公司與某客運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調解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該案依托青島海事法院與威海市委、市政府,環翠區委、區政府建立的府院聯動機制,妥善化解了一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船舶火災事故導致的海洋污染損害責任糾紛,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類案糾紛的化解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
某環保公司與某客運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調解案——府院聯動化解船舶火災事故導致海洋污染損害爭議
入庫編號 D2026-161-1-196-197
關鍵詞 民事 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 清污費用的性質 清污費用計算 府院聯動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某客運公司與某環保公司簽訂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下稱協議),約定某客運公司應當在其所屬“某富強”輪發生污染事故時立即通知某環保公司,某環保公司應當在某客運公司的組織下開展污染控制和清除行動;并約定了船舶污染清除費費率和支付方式等事項。2021年4月19日,“某富強”輪開船不久發生火災事故。某環保公司接海事部門通知派出相應清污力量展開船舶防污清污行動,并稱共發生費用人民幣23136031元。2021年6月24日,某客運公司就案涉火災事故所產生的債權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某環保公司未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債權登記。因某客運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項,某環保公司訴至法院。某客運公司認為:(1)客運公司就案涉事故設立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依據海商法規定享有限制賠償責任的權利,而某環保公司沒有及時進行債權登記,視為放棄債權,且無權在基金外向某客運公司主張權利;(2)某環保公司系在當地海上搜救中心要求下執行清污防污應急行動,而非按協議進行清污防污作業,除船舶油污水接收項目外,其他項目的索賠沒有合同依據;(3)即使某環保公司進行了防污清污作業,也僅應按《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導則(2020年修訂版)》、市場實際情況確定作業費用。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敏銳甄別到本案所涉事故在國內產生較大影響且受社會高度關注,本案能否妥善化解,關系整個事故的平穩處置。故征得雙方同意,依托府院聯動機制,與區政府聯合開展以下調處工作:第一步,區政府從事故處置客觀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多輪釋明,以爭取當事人最大理解。首先,對某環保公司的清污防污工作表示肯定。指出,某環保公司現場清污防污工作系在海事部門指揮下執行的應急行動,是船舶火災事故處置的必要環節,效果顯著,且確已產生一定清污防污費用。同時,介紹了事故發生后某客運公司本著“穩人心、保大局”的工作原則,除在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外,還通過談判和解的方式,對絕大部分債權人實行“兜底”理賠,使千余件案件得以平穩、合理解決,減輕了各方面工作壓力,理賠處置工作取得顯著效果。但同時某客運公司實行“兜底”理賠付出了較大代價,火災對其也造成較大損失,目前經營困難,區政府希望某環保公司從大局著眼,根據清污防污實際支出費用提出合理訴求。經過釋明,某環保公司對某客運公司的處境給予理解,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從事故處置大局出發解決糾紛,并希望能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即“海事事故清污防污費用是否為限制性債權”及“防污費用計算依據的確定”作出初步認定。第二步,區政府與法院展開聯動,深鉆細研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就當事人爭議的兩個焦點問題進行研究。對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海事事故清污防污費用是否為限制性債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的規定,主要在于判斷事故船是否為“沉沒、擱淺、遇難船舶”。如果是,則為非限制性債權;如果不是,則為限制性債權。對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防污費用計算依據的確定”,主要應當區分清污防污行動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開展還是在海事部門指揮下開展。依協議開展的,產生費用可以依雙方簽訂的協議計算;在海事部門指揮下開展的,則不宜依協議計算,可以參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判定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導則》等計算清污費用。在對兩個焦點問題進行共同研究后,區政府與法院即召集雙方當事人予以答復并依法予以釋明:首先,因案涉船舶狀態不符合“沉沒、擱淺、遇難船舶”,某環保公司產生的清污防污費用屬于限制性債權,僅能在基金內主張權利,若未進行債權登記,則喪失在基金中分配債權的權利。其次,因案涉清污防污行動系在海事部門指揮下開展,可參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導則》計算清污費用。第三步,區政府與法院以事實與法律為基礎,同時考慮雙方實際困境,以最優方案最大限度予以調處。若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某環保公司因未進行債權登記,其無法在基金內分配債權;因某客運公司對限制性債權的清償僅限于基金限額內,故其亦無權在基金外主張清償。區政府與法院從某環保公司的清污防污工作具有必要性、清污防污工作取得成效,且防污染費用已實際發生的客觀情況出發,同時考慮到某客運公司無力承擔更高的賠償金額,建議以某環保公司實際發生的費用為基礎,以較低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導則》標準計算清污防污費用,在某客運公司的賠付能力范圍內予以清償。最終,某客運公司同意參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導則》標準計算費用并支付款項;某環保公司也同意以其基本支出作為基礎。經過六個月的努力,雙方達成和解。
處理結果
雙方達成和解,同意除前期某客運公司已向某環保公司支付的“某富強”輪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費用550310.4元外,某客運公司再向某環保公司支付人民幣280萬元,雙方各自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不再向對方追償。雙方當事人已按照協議履行完畢。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23年10月24日修訂)第90條、第1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9月1日修正)第20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41條。
解紛要旨
本起糾紛系“某富強”輪火災事故引發的糾紛。該火災事故作為重大涉海突發性事故,人員類型多樣,法律問題復雜、社會矛盾集中,事故處置受到各方高度重視。本案中,法院敏銳識別糾紛情況,并將事故所涉糾紛導入海事訴訟程序,依托府院聯動機制,與區政府開展聯合調處,通過強化司法職能作用、強化政府資源支撐、強化信息溝通渠道,凝聚府院合力,平穩處置突發事件。調解過程中,法院會同區政府加強與雙方當事人的充分溝通,梳理出案件所涉“海事事故清污防污費用是否為限制性債權”及“防污費用計算依據的確定”兩個爭議焦點,進而有針對性開展釋法明理,促使雙方增進理解,務實解決問題。特別是就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后、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清污費用債權性質作了進一步釋明,引導雙方實事求是提出最優解決方案,最終促使雙方和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青島海事法院 威海市委 市政府 環翠區委 區政府
閃電新聞記者 錢煒 通訊員 張超 婁雅靈 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