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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山西省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
該《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共6章42條,其中“建立‘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的保護前置制度”被寫入立法,成為一大亮點。
規劃引領:建立城市體檢與更新一體推進機制
當前,我國城市發展正從大規模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提質增效階段。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段寶燕介紹,從我省實際情況來看,部分城市面臨基礎設施老化、功能配套不完善、城市特色風貌弱化等情況。近年來,太原、大同、長治等地推進老舊小區改造、舊廠區轉型等實踐,也暴露出城市更新范圍不明確、部門職責劃分不清晰等短板。她表示:“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回應和規范。”
《條例》明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依據,并對專項規劃、片區策劃的編制審批程序作出規范,要求主動公示相關內容。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成斌表示,《條例》中相關條款明確了專項規劃、片區策劃和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要求與程序。比如,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并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這構建了‘專項規劃—片區策劃—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劃實施體系,健全了城市更新規劃實施的制度保障。”成斌分析道。
以人為本:將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納入法治軌道
城市的核心是人。段寶燕介紹:“《條例》明確了群眾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通過推進老舊小區改造、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提升等舉措,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城市更新的實施要求,既強調危險住房改造、管網更新等“物”的更新,又突出老舊小區改造、完整社區建設、適老化適兒化改造等“人”的需求。成斌表示,這體現了“投資于物”與“投資于人”的緊密結合。
《條例》還明確了城市更新涵蓋老舊小區提升、老舊廠區盤活、城中村改造等11個方面,并對不同情形下的實施主體確定方式作出區分。在保障措施方面,《條例》從政策、資金、土地、技術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明確稅費減免、容積率獎勵等優惠政策。
特色發展:讓三晉歷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續煥新
豐厚的歷史文化資源是山西城市發展的特色和底蘊。《條例》明確“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放在突出位置。
其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把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融入城市更新”,建立“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的保護前置制度,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工業遺產等明確相應保護措施。第十九條明確“不得大規模遷移砍伐樹木、濫建文化地標、隨意更改老地名”。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保持傳統格局的基礎上,鼓勵依法通過加建、改建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成斌表示,這堅持了“保護傳承”與“活化利用”的辯證統一,旨在“讓老建筑‘活起來’,讓三晉歷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續煥新”。
在治理方面,《條例》將科學治理貫穿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監督全過程。第七條規定“建立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運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開展工作”。《條例》明確政府應建立城市設計管理制度、完善風貌管理、加強自然生態景觀規劃管控,并要求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實施和后期運營的監督管理。《條例》還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以確保條例落到實處。
山西經濟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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