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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系終結之際,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共同債務的承擔,始終是當事人最為關切的核心法律問題。如何在法定框架內準確界定財產歸屬與債務性質,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實質權益。對于此類爭議,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曉鳳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范體系,系統整理了夫妻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法律路徑解析,供大家參考。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
準確識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財產分割制度的邏輯起點。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與之相對,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
在分割環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確立了明確的裁判導向: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外,依據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針對審判實踐中日益復雜的出資來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進一步細化規則:對于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若無明確約定,法院可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確定是否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既要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也要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構建了三個遞進層次的標準:其一,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即“共債共簽”原則;其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額外舉證,配偶一方若主張不屬于共同債務,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則須由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進一步明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僅對協議雙方具有內部約束力,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債權人仍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2025年施行的司法解釋(二)第三條亦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的,可請求參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撤銷相關條款,法院應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楊曉鳳律師指出,夫妻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并非簡單的均分算術題,而是涉及財產性質的精準界定、出資來源的溯源審查、意思表示的真實判斷以及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等多維度法律問題的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出資憑證的保存、書面約定的規范、證據鏈的完整構建往往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變量。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應樹立財產歸屬的契約意識,對于大額財產處分與債務負擔,宜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避免事后陷入舉證困境。只有在法律框架內準確識別權利邊界,方能實現公平正義的制度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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