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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場聚焦稅務犯罪實務的專題講座在廣東財經大學舉行。
本次講座特邀稅法律師王如僧主講,面向該校稅法專業研究生,以一起橫跨甘肅、安徽的油票“卡販子”真實案件為藍本,深度拆解涉稅犯罪的司法認定邏輯與辯護策略,生動解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的界分難題,為學子們帶來了一堂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價值的專業課程。
講座伊始,王如僧律師結合華南地區企業經營實際,以“年底發票漲價”“獎金發票需求”“采購配票困境”三個貼近現實的問題切入,揭示了發票在企業經營中的核心價值——“發票就是錢,有時比錢更值錢”,并引出油票作為市場搶手票種的特殊地位,為后續案例講解鋪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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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師重點分享了一起涉案稅款達800余萬元的油票“卡販子”案件。該案中,當事人通過“企業要票不要油、卡販子要油不要票”的模式倒賣加油卡套取油票,被甘肅司法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訴,檢察院建議量刑6年。
在案件辦理中,王如僧律師率先從程序層面突破,敏銳發現案件管轄權爭議:涉案油票為中石化開具,而辦案機關以中石油加油站刷卡地為由主張管轄權,存在“卡票不符”的程序瑕疵。王如僧律師先后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提出管轄權異議,歷經一審駁回、二審上訴,最終獲省高院支持,案件被撤銷原裁定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安徽司法機關,當事人也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為后續實體辯護奠定基礎。
實體辯護環節,主講人結合2024年“兩高”涉稅犯罪司法解釋,重點講解了稅務犯罪辯護的核心辯點——將虛開類罪名轉化為逃稅罪。王如僧律師主張,涉案受票企業與中石化存在真實合同關系,屬于“先賣后買”的合法交易模式,即便企業存在“要票不要油”的動機,也不影響交易真實性;即便認定無真實交易,當事人虛抵進項稅額的行為也未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符合司法解釋中“虛抵進項稅額屬逃稅行為”的規定。
針對司法實踐中最高法與最高檢關于“虛抵進項”定性的爭議,王如僧律師詳細解讀了兩大司法機關的核心觀點:最高法以“是否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區分逃稅與騙稅,認為銷項真實前提下的虛抵進項屬逃稅;最高檢則側重行為本身,認為虛開發票抵扣即構成虛開犯罪。同時,王如僧律師結合刑法第201條“初犯免責條款”(俗稱“范冰冰條款”)說明,一旦定性為逃稅,當事人補繳稅款、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后,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檢察機關采納辯護觀點,認定當事人行為屬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行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成功幫助當事人擺脫牢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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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講座摒棄純理論灌輸,以真實案例串聯程序辯護、實體定性、法律適用等核心知識點,既剖析了涉稅犯罪的高發風險,也展現了稅法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中的專業價值。在場學子紛紛表示,講座將晦澀的稅法與刑法條文轉化為鮮活的辦案實踐,加深了對稅務犯罪司法認定的理解,為今后專業學習與職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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